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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职工疗养

第四节 职工疗养



1985年由于农场经济出现滑坡,外出疗养一度出现困难,但农场仍与总局太湖疗养院、青
岛疗养院保持业务关系,保留着床位。自1986年至今每年都有20人左右分期分批地前往以上两
地疗养。

1991年以前规定参加疗养的人员以参加垦荒的老职工,有贡献的人优先。审批程序是由本
人或单位工会提出,经与行政协商一致,上报场工会劳保委员会(1989年起是生产生活部),
审查同意后方可疗养,科技、文教、卫生等专业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提出,报场工会劳保委员会
审批。也有一部分直接参加省、总局或管局组织的对口疗养。

1993年,农场工会根据《劳动法》和有关规定,对疗养的对象及条件,疗养申请手续的办
法,审批时间,注意事项作了进一步的规定,要求凡参加开发和建设北大荒的老干部、老职工、
一般工龄30年,垦龄25年以上的人员可以申请疗养,申请需经本单位同意,与行政沟通后上报
场工会生产生产部,由场工会生产生活部统一平衡汇总、提出初步意见,经农场工会生活福利
委员会研究,与农场行政沟通后批准,还规定对农场建设做出贡献的劳动模范、科技人员、先
进工作者给予优先安排。

同时规定:疗养不能连续进行、一般间隔时间在5 年以上,特殊情况可由场生活福利委员
会进行特殊处理。

自1986年以来安排干部、职工304 人次去青岛、太湖参加疗养。其中:

1986年72人次。

1987年~1990年112人次。

1991年~1992年80人次。

1993年~1994年40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