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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供电

第三节 供电


  1973年开始,国电收费标准:每度电农业0.055元,工业0.06元,照明0.08元,变损、
线损0.055元,外加管理费0,015元。因分项统计不准,故工业每月固定用电45千度,民用
每月55千度,变压器及线路损耗4.2%。
农场收费标准:工、农业每度电0.12元,照明按总局规定每度0.09元,每度亏损0.013元,
年亏8580元,由工、农业生产负担。
1985年4月起,因煤炭及燃油、运费价格调整。电网调整电价,工农业用电0.149元/度。
后调至0.085/度,至1988年11月后0.017元/度,1992年4月后调至0.169元/度。
1987年起,为加强本省电网建设,在全省开始增收集资办电,电费标准为0.02元/度。
1989年10月起,对1986年后新增用电项目执行新电价,即在原电价基础上,每度电力口
收0.02元。
按照水电部(84)水电生字29号文件,转发国家计委“关于供电工程收取贴费暂行规定的
复文”规定,电网对新增用电项目开始收取供电工程贴费,要求对民用电电表容量超过5A者
收取贴费,统建宿舍或机关、工场(厂)、部队等单位的宿舍,由宿舍管理部门统一交纳,生
产用电一律按规定交纳。贴费标准:10KV等级(120—140)元/KW(KVA);0.4KV以下180元/KW
(KV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