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经济责任制
第六节 经济责任制
为改变过度集中的经营方式和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从六十年代起
就不断进行生产责任制的探索和试验,如计件工资制,两结合工资制,工分制等,但由于受“左”
的思想干扰,时断时续,“大锅饭”的经营机制未根本改变。1979年以后,在改善企业经营机制的
一系列政策指导下,通过不断的深化改革,使经济责任制不断完善,从而促使企业上质量、上水平,
调整产品结构,降低物资消耗,挖掘企业潜力,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初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包定奖责任制
1961年邓子恢副总理来虎林视察后,在管理制度上对农场实行总包干制度,把总产量、产值、
成本、工资总额都包下来。定,就是国家对农场实行定规模、定人员、定设备、定投资、定物资
消耗等。奖,就是国家对农场,农场对职工按照包的条件实行利润分成和超产分成。
由于生产对象、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不同,农场对各生产单位采取的包定形式也各有不同。
如农林牧副渔、农机等各有几包几定。在利润或超产分成上,有的采取“上死下活”的方式,即
上缴利润是一的,分配是活的;有的采取“两头都活”的方式,即按实际利润分成。
有的实行“六一三”即60%上缴,10%留生产队,30%分给职工;有的实行“四、二、四”
即40%上缴,20%留队,40%分给职工。
1963年,为进一步调动增产积极性,总局规定:产量比计划提高1%,奖金递增0.5%的分
配办法,使产量提高30%。1964年提高20%,1965年又提高30%。1967年文化大革命开始,这一
制度也就中止。
1977年2月,国家农垦局下发《关于改革国营农场工资制度的方案》,提出把基本工资加奖
励作为生产责任制形式,在国营农场推广,省农场总局发出《关于1979年奖励制度试行办法的通
知》,要求所有农牧场以生产为单位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的办法,以后又改进为“包定奖赔责任
制”。
1980年在包定奖赔责任制的基础上,加了“产量增加1%,分配递增0.5%的办法”,结果
遇上大丰收,单产提高36%,有的队提高52%,个人分配有超过500 元的,使奖金偏高,1981年
取消了这个办法,又遇上了大灾年。
二、联产承包责任制
1980年9 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在提出
实行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的同时,充分肯定‘了“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责任制”的优点。
总局发出《1981年加强生产责任制与实行浮动工资的试行办法》要求务农场的生产队普遍实
行“以队为单位,整体承包,统一核算,利润提成,亏损受罚的生产责任制”,生产队对每个职
工按不同行业分别实行专业承包、联产(产量、利润或工作量)计奖(赔)的浮动工资制。即以
职工原工资37元为基础,37元以上部分实行级差保留,按月薪日计形式发给;37元以下部分,80
%平时按定额计分发给,20%留待年终按完成承包情况而增减。
1982年2月24日农垦部发出《关于国营农场生产责任制若干问题的原则规定》,指出:“生
产责任制的形式,要根据各地农场的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不要搞一刀切。凡能个人单独
作业,并能计算其经营成果的项目,应实行包产到个人的责任制。农场在牧副渔业大部分实行承
包到户的责任制。各业分灶吃饭,消灭了大家吃农业的大锅饭。
三、承包经济责任制
1983年从完善经济责任制入手,进行企业整顿,机关分离出“林业、畜牧、物资、粮食、商
业、基建六个科室,成立公司,变成经济实体”。对九队、十五队、食品厂、修配厂、畜牧队等
五个单位,实行定额上交,财务大包干。职工取消工资,平时预借生活费,年终按纯收益分配。
蜂队分田到户。结果是人多得,国家少得。1984年停止。
1984年,汽车队、砖瓦厂定额上交,财务大包干。商店、采购站放开经营,定额上交,经营
自主,干部自选,盈亏自负,分配自定,内部招标承包,自选人才,联销计酬。学校由群众选校
长,教师聘任,工作人员定员定编。医院落实经济责任制。这些责任制的落实,调动了积极性,
开始克服“铁饭碗”和“大锅饭”的弊端。但也出现讨价还价,指标订得低,个人得大头的现象,
以及承包形式不稳定,一年一变,职工产生“现得利”思想,不重视长远利益,忽视机器设备的
维修保养等短期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