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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专项基金

第五节 专项基金


  1971年以前称特种基金,包括企业奖励基金、医药卫生补助金、福利补助金、劳动保险金、
和工会经费。企业奖励基金为企业完成产量、利润计划指标后,按照规定比例提取,工会经费按
工资总额1%提取。1979年按2%提取。
1972年称专项基金。包括:更新改造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大修理基金,超交粮、超交生猪
基金,税收留成,土地管理费、煤矿基金、育林基金等。
1985年兴办家庭农场后,又建立培肥地力基金、风险基金。
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原则是:先筹后用,专款专用、计划管理、节约留用。1992年末结存156
万元,但各项基金有超有存,极不平衡。
一、更新改造基金
由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及其变价收入所形成。1963年前,折旧基金全部上交,1964年起上交40%,
1966年上交60%,1967年上交70%,1971年上交40%,1973年上交20%,1981年起不再上交,全
部留农场作为自筹资金自行支配,进行固定资产的更新和改造。
1983年起。按当年形成额提取15%的能源交通基金向国家缴纳。
1984年总局强调农机具折旧要用于农机具更新,以增强农业生产力。
1992年结存132 万元。
二、职工福利基金
历年按工资总额提取的比例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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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补助金,在1980年前收支平衡,略有结余。1981年起,药费涨价,年超支10万元以上。
1983年起由各单位自理,超支列入经营盈亏;1985年50%由连队留用,50%分给个人自理,职工
每人15—20元家属每人5元,超支部分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全部报销,科技人员80%报销,1960年
前参加工作的60%报销,1961年后参加工作的40%报销,家属不补。1986年又改为:由医院包干
使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按以下办法收取药费。建国前,中级以上科技人员,七周岁以下独
生子女本人,免费:1959年前参加工作的自理5%;1970年以前自理10%;1971年以后的自理
15%;职工家属仍实行半费医疗。1988年改革为,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和中级以上科技人员已
办离退的全部公费,在岗的自理10%,195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自理15%,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
的自理20%,1967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自理25%。七周岁以内独生子女自理10%。自理超过
二百元的,其超过部分在福利基金核销。
1989年经过全面调查,卫生部门提出改革方案,反复讨论后确定:1953年前参加工作的干部
和中级以上科技人员已办离退休的公费医疗,仍在岗的自理15%;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工人,已办
退休的公费医疗,仍在岗的自理15%;1958年底以前参加的自理25%;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
自理30%;1967年1 月] 日参加工作的自理405.自理超过三百元以上的,其超过部分在福利基金
核销。七周岁以下独生子女自理20%,直系亲属的药费自理50%。
困难补助金。自1979年起,主要用于生产队到场部入学的学生伙食补助,每人每月8—10元,
及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助金,每个孩子每年60元。
集体福利设施费。1978年前,主要用于集体食堂厨具补充。1979年起,主要用于职工浴池、
理发室、幼儿园经营的差额补贴。
劳动保险金。退、离休工资,1972年开始,改在非生产支出列支。
职工教育费。从1972年起改为文化宣传费。1980年起按工资总额1%提取,列管理费支出。
1985年增加到1.5%。
1991年,福利基金普遍超支,大多数单位的福利基金仅从工资总额中提取,来源有限。
可是按财务制度规定从福利基金中列支的项目越来越多,金额越来越大。如托儿所管理费、
卫生费、肉补贴、冬菜补贴、物价补贴、书刊费、职工疗养费、医药费超支补贴、困难补助等,
造成赤字越来越大。
1991年7月,总局规定:福利基金按工资总额14%提取,其中分项提取比例由农场自定。
农场只订医疗补助金11%。困难补助、集体福利各0.5%由生产队留用。其中干部困难补助
上交农场。
三、包干结余基金。
1963年起,实行定收定支,结余留用,以丰补欠,一部分用于先进奖励和集体福利,到1968
年停止,1973年恢复。1981年特大自然灾害,亏损407 万元,出现赤字,直到1987年才补上。
1984年按规定:储备基金提30%,生产发展基金提40%,集体福利基金提15%,职工奖励基
金提15%。
四、大修理基金。从1983年开始提取。
五、超交猪奖励基金。从1977年开始提取,共提10万元,支出7千元,存9.3万元。
六、育林基金。经批准采伐的天然林、人工林的林木、松木杆每立方提15元,小径木每
立方提10元,杂木杆每立方提5元,收入全部上交总局,用于迹地更新和营林支出,平均每年上
交三万元左右。80年起,总局规定按每亩耕地0.5元上交。
七、税收留成。从1971年开始,按农业税附加的50%留场,用于补助道路、桥梁维修,
弥补文教、卫生、科研经费的不足。
八、土地管理费。从1983年开始征收。
九、煤矿维检费。从1982年开始征收每吨4元,全部上缴总局。
1987年牡垦发39号文件规定计征的三项基金,即: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基金每亩1.50元,营
林基金每亩0.50元,通讯建设基金每亩0.05元。
1989年黑垦局发19号文件规定计征的,农机更新基金每亩3—5元,三库一场建设基金每亩
0.6—1元。(丰年按上限,欠年按下限),农业风险互助基金(抗灾基金)每亩一元,50%上交总
局统筹调剂使用,另50%连同从利润返还中提取的50%,由农场调剂使用。1992年上交管局每
亩0.50元。
1990年2月23日征集人民教育基金,按人口每人每年10元,提10%上缴管局。
1988年开始管局中心医院建设赞助费每职工每年5元,9月末交齐。国防义务费每职工
5元(离退休不收)。
培肥地力基金。自1986年起每亩地收缴2元,茎杆还田按实际面积返还,机肥每吨返
还2元,送肥到田的每吨再返还4元。
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984年起,按折旧额和包干结余的15%计提上交。
预算调节基金按更改基金和包干结余的10%计提上交。
教育费附加,自1988年起按税金的2%计提。农业税不提。
待业保险金按标准工资1%计提上交,列管理费。
机务区三库一场建设基金,从1990年起每亩提取1元,直接进入成本,基本达到队提
队用的原则。
生产队的职工培训费,由队提每亩0.1—0.2元,用于培训人员工资、旅差费、外出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