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专项拨款
第六节 专项拨款
1968年以前的专项拨款,包括:技术组织措施费、新品种试种、试养费、劳动保护安全
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以及其他专用拨款。
政策性、社会性支出,1961年以前,全部由企业承担,列非生产支出。从1962年起,由上级
主管部门按定额核销。1978年起,纳入国家预算支出,实行专项定额拨款,超过部分由企业承担。
小型农田水利拨款,主要用于蓄水、灌溉、排涝、造林、打井所需要的材料费、机械作业费
“和小型设备购置费等。此项拨款由农场编报计划,逐级审批、统筹安排,按质量要求验收合格
后,拨给款项。
科研经费,是上级按规定用途拔给的课题专用款,由科技科掌握使用。
简易建筑费,只是1979年拨给,用于简易仓库、厕所、土粮仓等建筑,共拨款33,2万元。
知识青年安置费,1964年10月,国务院规定,每个知识青年的遗送单位,付出安置费500元,
交接受单位使用,用于住房建设及开垦、小型水利建设、御寒物资补助,路费及途中补助,以及
政治教育、文化生活、广播器材、家具购置等。农场共接收知青4779人,专项拨款170.5万元,
每人平均357元,全部用于住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