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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利润与上缴

第八节 利润与上缴


  农场利润的计算,分成产品销售利润,加其它销售利润、商业利润、物资供应利润、家庭
农场上交利润,加减营业外收支,减年终超产奖,减连队超计划留成,加粮油倒挂补贴,得出最
终利润,以考核经营成果。
1982年起,队留成在最终利润中提取。
一、销售收入的计算,经过多次更改:农产品销售的特点是每年的三留粮(种籽、饲料、口
粮)占年产量40—50%,当年产品无法当年销售完毕。1957年按规定实行生产实现制,年终计算
产品销售收入时,自留及未销产品都视同销售,按当年销售价格计入生产收入使当年的生产成果
与经营成果一致,但产品产量的计量、计价可能造成差额,也影响经营成果的准确性,故在计算
销售盈亏时,将上年产品的差额列上。
1973年规定:未销售的工、副业产品及年末在产品(包括多年生作物、越冬作物,为来年备
耕作业及工副业在产品)按实际成本结转下年,不计当年收入。
1981年,工副业均改为销售实现制。
二、税金。农场税金上缴分为工商税和农、牧业税。工商税按国家规定缴纳,农业税在1978
年前,盈利额不足缴纳农业税额,缴纳农业税后发生亏损的,可以不缴纳农业税,按章缴纳后仍
有盈利的,则必须缴纳。
1968年各团工商统一税包干指标每季上缴一次,年终缴齐。农业税按包干指标每年9月30日
前上交40%,其余到12月20日交完。由兵团向国家财政定额包干解缴。
1979年6 月,国家废除了按盈亏计征农业税的办法,按实有计算面积(不含开荒不足三年的
耕地)和既定常年产量及税率、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农业税又包括正税和地方附加税两部分,
地方附加税的50%留给农场,作为学校、医院等公益支出的补充财力。
1982年,国家实行利改税为核心的税制改革,为照顾农垦企业的特点,不向农垦企业征收所
得税。
1984年起,国家又将原有的工商统一税,分解为营业税、增值税、工商税、产品税并增设一
些税种。如奖金税、建筑税。
1991年增加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农林特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非生产收入和支出。又称营业外收支,它是在计算销售盈亏之后,加减非生产性收入,
以计算企业经营盈亏。其支出项目多变。除一些正常项目外,还有:1963年的安置期间待处理人
员工资;1965—66年的职工精减费用;外调干部旅差费;1978年以后的冤假错案平反。1979年开
始的杀猪倒挂;1984年开始的政策性、社会性超支等项。1987年增加新产品试制。
离退休人员工资。1979年起迅速增加。1992年退休共达2145人,占总人口13.2%,共支退休
金近419 万元,按全部职工7606人计算,平均每一职工担负551 元。
粮油倒挂及生活用煤的运输补贴,是从1960年开始的,1982年前,总局给农场补助一部分,
1983年开始,全部由农场负担,1987年支出14.7万元,按年末职工6528人计算,平均每一职工负
担220.1990年支出136.1 万元,每一职工167 万元,五月实行改暗补为明补,不再负担倒挂费用。
1957年农场所需资金全部由上级拨入,农场纯收入和基本折旧基金也全部上交。
1963年实施“定收定地,以收抵支”。上级对农场核定净盈亏指标,超支不补,超收(减亏)
留成。农场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在经营盈利中提取企业奖励基金。
1965年,总局进一步对农场实行“财务包干,见利就奖”,农场对生产队实行“超收留成”,
利润由总局、农场、生产队、职工按计划比例分配。
1969年又恢复“统收统支”。
1972年兵团对团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缴,结余留用,超支不补,以丰补欠,
一年一定”,团对营连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盈利留成,超收分成,短收不补”等财务包
干制度。
1979年实行“定额上缴,财务包干”实现利润自行分配。1980年,国家提高了农产品收购价
格,增加了销售收入,农场获得311 万元包干留成,生产队得留成48万元。但从1981年开始,国
家调整了化肥、柴油、电力等工业产品价格和银行贷款利率、铁路运费,又缴纳能源交通基金,
加上自然灾害,农场出现包干赤字407 万元,使资金日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