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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工资制度

第三节 工资制度


  1957年,农牧工人实行七级标准,一级起点32元,级差五元;农机工人实行八级标准,
一级起点33元,级差5.60元;国家干部、文教、卫生、技术人员执行国家统一工资标准。
1958年转业兵按原工资套地方级后再提高一级;但仍达不到原待遇标准。后又改按军队工资
和军龄长短,减百分比发工资。
1959年场社合并时的工资评定,分为18、23、26、29、32、36.5元六个等级发工资。
1962年公社退出,转业军官大批外调,支边外流,劳力严重不足,被迫吸收自然流人人员,
其工资按18—29元评定,因此,当年实施评工记分时,是24元以下打乱,以上级差保留。
1963年开始,从地方企业调入的人员,分别执行地方企业的等级工资标准有:汽车司机、电
工工人、建筑工人、制材、石灰、制砖瓦、水泥、制粉、制油、酒、米工人,印刷、屠宰、糕点、
养路、服装、装卸工人等工资标准十五种。在1971年以后,新参加的上述工种工人,分别执行拖
拉机驾驶员、农机修理工人、轻工业工资标准和农牧二人工资标准。
1965年按照中央五条和农垦部十六条精神,实施两结合工资,一部份以32元为标准,以上月
薪日记发给;32元的80%为作业工资,评工记分发给,20%为产量工资,根据产量完成计划的比
例升降,使劳动报酬和生产成果挂钩。那时农业工人的工资有20%还是28以下,大家都欢迎。
到1967年停止。
1973年实行工分制,按纯收益分等积累,按大寨工分评等分配。分等积累的比例,按连队总
人口(知青每人按三口计算)平均每人收益不到100元的补助到100元,超100元是分配60%,
超150元部分提分配40%。个人分配按劳动数质量评工分,年终按工分分配。大家对大寨工分不
感兴趣,也评不起来。大部连队实行一个工分一角钱的半计件工资,当月兑现,工效直线上升,
吹哨都不休息,早上工、晚收工的你追我赶,1978年停止。
1973年5月9日,省革委会《关于1971年以来到生产建设兵团的知识青年的工资待遇问题》
规定:对知识青年(包括兵团战士和农场职工子女就业)暂按发生费办法执行,第一年为24元,
第二年为28元,第三年为32元(女同志另加卫生费0.50元)。这一规定执行到1978年底。
1979年实施全奖全赔大包干,首先在五队、二十队试点,一举扭亏为盈,逐年普及各猪号。
其他为基本工资加奖励。
1982年对独立班组实行专业承包,分灶吃饭。
1983年进一步对食品厂、修配厂、九队、十五队、畜牧队等五个单位实行大包干,其超收部
分个人分配的800 元以内全部分配,800元以上,队留10%,千元以上队留20%,1200元以上队
留30%。由于个人分配太多,1984年取消。
1984年对二队、水利队试办家庭农场,分田到户,定额费利后全部归己。对商店、采购站实
行放开经营,定额上交,经营自主,干部自选,盈亏自负,分配自定的大包干。
1985年对二队、水利队试办家庭农场,分田到户,定额上交费利后全部归己。对商店、采购
站实行放开经营,定额上交,经营自主,干部自选,盈亏自负,分配自定的大包干。
1985年全面兴办家庭农场,实行“定额上交,自负盈亏”的大包干办法,保留工资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