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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厂长责任制

第五节 厂长责任制


  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作出《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确定企业实行厂长
(经理)负责制。1988年1月29日,电厂召开七届三次职工代表大会,管局领导出席
大会,宣布电厂厂长、副厂长任职决定。新任厂长金洁葆发表了就职演说,并与管
局领导签定了厂长任期目标合同书。
职工代表认真讨论了厂长工作细则,选举出四名代表进入企业管理委员会。
厂长任期总目标


为实现厂长任期总目标,电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理顺党、政、工三者关系;
进行机构改革,在干部人事制度上实行聘任制;落实经济承包责任制,把总目标分解
到各基层单位;通过科学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改进计量
管理,加强质量管理,开展以安全为中心、以增加企业经济效益为目的的劳动竞赛,
把“双增双节”落到实处,结合生产实际,开展技术改造和修旧利废,降低“三耗”。
1988年取得了可喜成绩,第一次跨入盈利百万元企业行列,被牡丹江农管局授予
“盈利百万元企业”、“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局级文明厂”等光荣称号。职工收
入、生活福利进一步提高,新建住宅1200平方米,83户职工分配或调整了住房。1988
年厂长金洁葆与管局领导签定的《厂长任期内总目标》所规定的各项经济指标全部超
额完成。
1989年经济稳步增长,购置了精度高、稳定性强的电子皮带秤及一台30吨地中衡,
使原煤入厂、入炉计量精度符合生产经营的需要,为进一步降低煤耗提供了理化保证,
再次被管局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
1990年新建职工住宅1176平方米,职均收入2423元,集体福利设施进一步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