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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劳动人事管理

第二节 劳动人事管理


  人事管理:
1988年以前,虎林电厂厂长、副厂长由上级任命,科以下干部由厂长提名,上级批准,
实行任命制。
1988年实行厂长负责制,制定《干部选聘和管理办法》,副厂长以下各级行政和各类
专业技术干部,实行厂长聘用制,副厂长由厂长提名,征求党委意见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审批。科以下干部由厂长听取分管副厂长意见后提名,征求党委意见由厂长决定任免。党
委工作部门干部由党委书记提出人选,党委任免。工会专职干部由工会主席提出人选,报
厂党委审批和任免。
1991年健全四项制度(计划、双考、任免、试用期),对科以下干部实行德、能、勤、
绩考核测评。
1998年底,电厂有干部167人,全部实行聘任制。
劳动管理:
电厂劳动力调配凭劳资调令,增加新工人需经上级劳动部门批准。
1982年成立劳动保护调资委员会。
1995年前,职工分固定工、合同工、集体工三种管理体制。
1995年后,固定工、合同工统一改成全员合同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