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劳动工资
第四节 劳动工资
电厂劳动工资实行月薪日计制,固定等级工资,25天半计月薪。
1962年进行考工评级。
1963年在考试基础上进行升定级,136人参加考试,134人获得升定级,占工人总数的70%。
1973年按上级通知精神,对低工资调整补发,共调级147人,其中调高一级 115人,调高二级
26人,靠级6人,补发工资及10%附加费合计40262.33元。
1974年低工资调整150人,其中调高一级117人,调高二级27人,靠级6人,增加工资额1237.81
元,补发工资38296.31元。
1977年低工资调整199人,其中一级调二级62人,二级调三级31人,靠级6人,补发工资额加
10%福利费总计4296.77元。
1984年513人晋升工资,年工资总额增加3万元。
1985年7月,按总局文件进行工资改革废除工人八级等级工资、干部行政工资,实行新的工资
标准,干部执行5类工资区中型企业第三种工资标准,工人执行第四种工资标准。
1986年7月,将5类工资区提高到6类工资区。
1987年7月,对固定工、合同工由浮动转固定升级。
1989年7月,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按年限将浮动工资统一转为标准工资。10月,执行国家规定
清理档案工资,在1985年套级基础上人均增资1.8元,作为奖励晋级。
1991年5月,调整职工工资标准,各等级标准工资提高6元。
1992年电厂实行万千瓦时含量工资(效益工资),制定《效益工资考核办法》,按月考核兑现。
1994年1月,按上级文件精神对卫生所、幼儿园岗位事业工资改革,调整离退休人员退休金。
1995年5月1日,根据国务院规定开始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工资发放按21天半计月薪。
1996年1月,实行岗位结构工资,由岗位、技能、工龄、效益、辅助、保健津贴、运行津贴构成。
奖励晋级:
为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从1983年起每年对表现突出的干部、工人进行3%奖励晋级,即每年
按职工总数的3%人数奖励晋级截止1997年,累计奖励晋级干部125人,工人483人,奖励基金当年
提取当年使用,晋级后进人固定工资。
津贴:
电厂的津贴有运行津贴、保健津贴、地区津贴、科技津贴、御寒津贴、关键岗位(司炉)津贴
等,1996年7月,将国家规定的9项津贴合并为保留津贴,计121.5元/人.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