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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劳动保护

第五节 劳动保护


  电厂职工按国家规定享受劳动保护用品、工伤、职业病、探亲假、婚丧假等劳动保护待遇,
对从事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按规定享受保健费。劳动保护经费从职工福利基金中提取,按国家规
定标准调整。
1960年7月,电厂制定劳动保护用品颁发制度,完善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手续,建立劳保使用卡
片,对29项劳保用品分不同工种按月发放,实行交旧领新制度。
1980年基层单位按标准工种人数每年提报使用计划报厂批准,劳资科采购转交物资科入库发放
管理,基层单位领取劳保用品填写工种名单,劳保员查核,出据三联单,凭票领取。
1990年11月,电厂制定《加强劳动保护管理条例》,劳保标志服、特殊劳动服装经厂领导批准
后由劳资科按规定采购发放,严格控制基层自购劳保品。
截至1998年电厂享受劳动保护用品待遇的工种计92种,共享受劳动保护用品53项,年发放劳动
保护用品费用九万元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