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社会保险
第六节 社会保险
1986年电厂开始办理社会保险,当年办理164名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电厂为个人按标准工资
的15%缴费,个人按《垦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养老基金标准》交费,建个人账户,个人缴费
按月从工资中扣缴,由电厂向管局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统一交费。
集体职工养老保险1989年由劳动服务公司负责管理,39人参保。1997年 8月,集体职工养老保
险并人全民职工养老保险,36名集体职工全部列入牡丹江农垦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
局直发退休费。
电厂待业保险金由企业支付,1994年1月起,企业按个人工资额的1%支付,职工每人每月交1元。
1998年企业按个人工资额的2%统一向管局社会保险机构交付待业保险金。
1994年1月,按规定固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个人按规定交纳工资总额的2%—8%,按月从工资
中扣除,保险金统一缴牡丹江管局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局。
目前,离退休费发放渠道为1995年前离退休人员由电厂发放,1995年后离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
局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