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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下序

第二十一章 集体、个体经济

章下序


  1958年农场建场,正处在全国“大跃进”、“人民公社化”之中,“一大二公”视为
农场的骄傲。在全民所有制的国营农场,把集体、个体经济成份存在视为“发展资本主义”
的“土壤”和“萌芽”。为此农场一方面将有劳动能力的职工家属批准为正式职工,一方面又
将职工小开荒、家庭副业一概取消。
  1960年,农场遭受严重涝灾,加上管理失当,农业连年欠收,职工生活得不到保证,根据
上级规定,才不得不允许职工搞“小开荒”种“自留地”,搞一些“家庭副业。”当时农场规
定,职工及家属每人分给三分地,作为自给菜地,另外划给食堂部分耕地,作为菜地和集体就
餐人员的口粮补充。由于职工增加了三大分(合0.45亩)“园田地”,促进了家庭饲养猪、禽和
庭院经济作物的发展,有的还有少量剩余产品进入市场,从此农场个体经济开始萌发。
  与此同时,由于1960年灾害带来的困难,农场在全国精简职工浪潮中,于1961年动员职工
家属(主要是1958年参加工作的家属)退职。于是闲散劳力大量增加,为解决由此造成职工家庭
收入减少而出现的诸多困难,农场开始组织闲散劳力的集体生产,如基层单位成立“家属生产
队”,总场成立制鞋厂,厂长、政指由农场指派干部担任,这些做法,已由中共中央批示的
《国营农场的几个主要问题》(五条)和农垦部《关于改革国营农场经营管理制度的规定(草案)》
(十六条)予以肯定。因此,国营农场内部,在国营经济直接领导下的个体和集体经济,得到了
一定发展,特别在1959年至1961年三年经济困难时期农场供应执行“低标准”、“瓜菜代,”
肉蛋、鱼、烟草等各种商品供应严重短缺时期,起到了一定的辅助作用。
  “文化大革命”中,视家庭副业为发展资本主义的“温床”,严格限制私人养猪、种自留
地,职工家庭副业萎缩。
  1968年12月,生产建设兵团成立不久,便作出决定:“职工种自留地应予取消,由连队集
体种菜供应”,“职工私人养猪,要严格限制,改变性质,不能养母猪,由连队供应仔猪,给
适当的饲料,养肥后由连队统一收购交售国家,并给职工个人一定报酬。”这个决定给农场职
工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和困难。为了认真落实上述规定,兵团工作组曾在我场刮起一股“割资
本主义尾巴”风,凡是“超过规定”的,职工家的障子拔掉,青苗被锄掉,果树被砍掉,畜禽
被没收掉。而且,还把三分场十九队一名职工作为发展资水主义的典型在全团、在三师干部大
会上检查批判。1970年兵团根据广大干部职工的不满情绪,作了如下补充规定:“为了辅助职
工家庭吃菜,按家庭人口计算,4口以下不超过2分地,5口以上不超过3分地。只准种蔬菜,收
获的蔬菜不准去卖。”对职工养猪也作了修改:“不能参加集体生产劳动的职工家属每户可养
一、二头育肥猪,统一纳入收购计划,不准私人杀猪出卖”。职工家庭种植、养殖生产,仍然
完全限制在自给性生产范围之内。
  在兵团期间原有的唯一家属集体生产,也给予严格限制,不允许将连队经营的生产下放给
家属队生产,不允许经营商业,不允许经营国家指定单位种、养的品种。而且还规定“家属集
体生产的产品,应列入连队的收购计划,不得自行销售”,“年终分配所得不得高于一级农工
工资水平”。由于种种限制,农场各连队的家属生产队相继解体,农场直属的唯一家属集体企
业——制鞋厂,也于1975年被撤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场集体、个体经济有了新的发展。1981年,农场设立综合服务
公司,经理王平川,它除直属一个饭店、一个商店、一个家属制瓦厂外,还负责全场的集体、
个体经济的组织领导工作。在“开放、搞活”中,农场更加积极扶持集体,个体经济的发展。
1984年4月,在综合服务公司的基础上成立劳动服务公司,经理赵令新,它既是农场的集体所
有制企业,又是全场劳动服务机构。该公司初建只有30多名职工,到1987年已有职工233人,
其中固定工28人,合同制工人27人,集体所有制工人129人,临时工49人,家属53户,206人。
经营项目,由初期的3个,发展到17个,除原有的饭店、商店、农业生产外,还有砖瓦厂、木
器厂、修理厂、糕点厂等,木器厂生产的大衣架、脸盆架、花盆架、角柜、地板块、旅行凳等
产品已远销北京、上海。四年中建起3000多平方米的厂房和家属房,为农场安置了140名待业
青年,公司成立四年累计盈利38万元,固定资产由原来的3万元,增加到88万元,流动资金5万
元,四年累计上交税金4.8万元。全场个体的工、商,运、建、服务业,都有了新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