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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防病治病

第二节 防病治病


  一、防病
早期的卫生防疫工作薄弱,生活条件艰苦季节性多发病、小儿麻痹症、麻疹等发病率较高。
1962年开始注射防预疫苗,全年注射伤寒菌1500人次。1964年注射小儿麻痹症疫苗169人次,
小儿种牛痘48人,职工接种联疫苗102人。 1965年后,逐年增加了百日咳、白喉疫苗、卡介
苗、百白破等疫苗,大大控制了传染病源。1974年,麻疹、小儿麻痹症和流脑在电厂绝迹。
1972年前,肠道寄生虫、肠道传染病发病率也很高,通过改善吃水条件,发病率大幅度下降。
卫生所对结核病、肝炎等传染病实行规范化管理,对托儿所、食堂等服务行业的人员,定期
进行体检,发现有传染病者及时调离服务行业。1993年起对供电所职工定期注射森林脑炎疫
苗。由于虎林市属于出血热高发地区,1996年开始,卫生所对从事野外工作易接触鼠源的人
员接种出血热疫苗,有效地控制了出血热病的流行。
二、治病
卫生所自成立,每年的门诊人数平均在15000人次左右。医务人员坚持“中西医结合”的
医疗方针,1975年在苏广发大夫带领下,自己动手,在卫生所南面开出四分地,种植中草药,
当年即可利用。采摘后制成汤剂、针剂,对治疗肺结核、小儿急性肺炎有一定疗效。利用自
治中药汤剂,成功治愈一位风湿患者久治不愈的腿痛病。
1982年开始,陆续选送医务人员去管局中心医院及附近县市医院离职进修,使医务人员
的业务素质不断提高,从未出现过医疗事故。随着离退休人员的增多,老年病患者越来越多,
医务人员主动为高血压、脑血栓等行动不便患者送医上门。卫生所曾连续多年被管局卫生局
评为“先进单位”。1990年荣获黑龙江省“卫生先进单位”光荣称号。
三、医疗卫生制度
建厂时期实行公费医疗。
七十年代实行合作医疗。
1982年3月,制定新的医疗费制度:
一、职工每人全年核定医疗费30元(包括医药、医疗、住院费用),医疗费节余部分的百
分之七十发给个人。
二、对职工医疗费超支部分,按下列标准报销:
1.职工工龄在1—9年的报销百分之七十;
2.10—19年的报销百分之八十;
3.20—29年的报销百分之九十;
4.30年以上的及1954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退休职工报销百分之九十五。
三、1953年底以前参加革命的离、退休干部、职工超支部分百分之百报销。
四、对患有结核排菌期、出血热、脑血管疾病、恶性肿瘤、精神病、职业病以及一次死
亡等特殊情况,超支部分百分之百报销。
五、因长期休病假超六个月以上者超支部分百分之百报销。
1994年继三项制度改革后,电厂对医疗制度进行了初步改革:
一、不论工龄、病种免费与否,每张处方除药费外,另交0.4元挂号费。
二、不论工龄、病种免费与否,每输液一次除药费外,另交0.8元处置费。
三、原规定的免费疾病,在住院期间的住院费全部报销,出院以后的药费仍按工龄报销。
四、原规定连续病休半年以上的患者,医药费全部报销,现改为其住院费在原报销的标准
上提高5%,报95%的不再提高。
五、除精神病、恶性肿瘤、结核、糖尿病等少见的特殊病外,其它任何外购药品,均降低
报销比例20%。
六、门诊检查费,每次超百元者,如检查结果阴性降低报销比例20%。
1996年经九届四次职代会讨论通过,再次进行了医疗制度改革:
一、医疗费分为统筹医疗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两部分,每年由厂劳资部门按全厂工资总额
的10%提取,在计财科设立专门账户。其中50%为统筹医疗基金,由卫生所控制掌握,用于职
工特殊疾病及个人账户超支时使用,其余50%按工龄分档,记入个人账户,其分配标准如下:
1.退休人员每月30元;
2.工龄在30年以上的在职人员每月25元;
3.工龄在29年—20年的在职人员每月22元;
4.工龄在19年—10年的在职人员每月18元;
5.工龄在9年以下的在职人员每月14元。
二、个人账户基金由个人交纳工资总额的2%加上按工龄分配的金额,个人交纳的2%由厂
计财科按月从本人工资中扣除,记入个人账户。
三、退休人员不交纳工资总额的2%。
四、职工发生医疗费时,首先从个人账户支付,当个人医疗账户基金全部用完后,再发生
医疗费时,则由个人现金支付。当个人现金支付的医疗费超过本人年工资总额的5%以上时,个
人也需负担一定的比例,其个人承担医疗费的比例为:
1.退休人员个人负担10%;
2.工龄在30以上的在职人员个人负担20%;
3.工龄在29—20年的在职人员个人负担30%;
4.工龄在19—10年的在职人员个人负担40%;
5.工龄在9年以下的在职人员个人负担50%。
这次改革对特殊疾病及特殊人员的医疗费也同时做了新规定。
执行新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后,当年节约资金20万元,电厂制定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作为改革经验,1996年11月24日,在总局医改会议上做了经验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