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场社分家 1961年12月14日,在哈尔滨召开的东北地区国营农场工作会议指出:“……对于公社化以
来,有并入集体所有制公社、生产队的农场要进行整顿,要完全根据社员的意见,通过民主协
商确定他们退与不退……。”1962年3 月6 日,局县党委会议决定:将过渡到全民所有制的公
社、生产队,恢复集体所有制。我场于3 月底组成杨木河、和平两个工作组同虎林县及其东风
公社、伟光公社、忠诚公社、义和公社联合工作组,协商场社分家问题。双方工作组协议的主
要条款是:①除原伟光公社的四方屯以及其它队少数社员仍留在农场,其余社队全部退出农场,
恢复集体所有制和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建制。②4 月15日分家完毕。③并入农场的耕地全部退
还公社,合并后新开的荒地仍归农场经营。④并场后带进农场的大牲畜和农具全部退还公社,
死亡的大牲畜和已损失的农具折价由农场退赔。场社分家于4 月15日结束,但遗留下来的经济
退赔问题扯皮了若干年。
场社合并是“一平二调”的“共产风”的产物,合并后不仅生产没有发展,职工生活没有
提高,而且严重挫伤了农场干部、职工和原公社社员的积极性,这是导致场社分家的主要原因。
在处理社队退出的过程中,不仅财物受到了很大损失,而且加深了场社之间的矛盾,给后来的
工作带来了被动。
杨木河分场略图
和平分场略图
平原分场略图
建设大队略图
比例尺 1:23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