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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工资制度改革

第三节 工资制度改革



农场成立时,执行的是月薪制。这种工资制度,既不利于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又不利
于发展生产。1964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农场经营管理的“五条”和农垦部的“十六条”精
神,农场又制定了关于贯彻“五条”、“十六条”的三十八条实施细则,对工资制度进行了改
革。在10队进行两结合工资制度试点,具体办法是:以32元为杠,32元的80%为作业工资,平
时按劳动的数量、质量核给工分,以分计酬,其余的20%为产量工资,年终根据产量和利润完
成情况,多收多得,少收少得。32元以上部分实行级差保留,按月薪日计发给。试点结果证明,
这种两结合工资形式,既解决了执行月薪制和记时工资制而产生的“干不干一天一元两角半”
和出勤不出力的平均主义,又解决了计件工资所产生的职工收入不能和经营成果结合起来的问
题。它能够把职工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数量、质量以及生产成果紧密的结合起来,比较充分的体
现了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两结合工资形式是适合农场特点的比较好的工
资制度,试点成功后第二年在全场农业生产队推广。

工副业单位改为基本工资加奖励的工资形式。奖励工资包括阶段作业奖和年终产量利润奖。
阶段作业奖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集中用于农忙季节;产量利润奖按“包、定、奖”的
规定提取奖金。分配奖金时以年初规定的条件评出等级,按级支付。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工资
改革中途夭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