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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林业政策及护林防火

第四节 林业政策及护林防火



1966年前,贯彻执行林业政策较好,农场虽无专业机构管理,但是各基层单位,职工个人
以及附近公社乱砍滥伐的现象不多,记载中的大案无一起。1966年以后,乱砍滥伐现象增多。
1973年春,团司令部下发了《关于保护森林的有关规定》文件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无
权私自砍伐树木,违者视为乱砍滥伐处以罚款。田间作业、放牧,因责任心不强毁坏树木的令
其补植”。文件下发的当年8 月,基建队在后火石山驻勤时违犯规定,砍伐杨树34株,15连一
职工违犯规定砍烧柴都通报全团。1974年23连一护林员违犯规定,砍伐树木被撤职并罚款。1974
年至1980年农场曾先后三次发文规定审批手续和奖惩办法。1980年冬15队职工在过火林地砍伐
木杆72车, 24 队职工越界砍伐11队天然次生林内木杆9 车,农场采取坚决措施,派出调查组
调查处理,将此事通报全场并处以1,992.50元的罚款。 1982 年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指示》下发后,农场立即贯彻,并进一步明确规定采伐审批手续,伐
区管理、保护对象、奖罚比例,同时根据河柳生长量低于割伐量这一情况规定严禁私自割伐河
柳。

1969年4 月30日在9 连东北部,发生一次野外荒火,在组织扑火过程中,参加扑火的知识
青年扑火方法欠当,但扑火精神顽强,致使其中7 人被烧伤。1971年11月7 日1 连3 排7 、8 、
9 三个班在连队西南两公里处排水,因草多私自点荒引起大型草原荒火,跑火面积约为8 万亩,
当时组织3 、4 、5 、6 、工业2 连、机关等单位共420 余人扑火,在扑火中因组织指挥失灵,
缺乏经验,造成特大伤亡事故。死亡15人,烧伤11人,事后总结本次事故教训为四点:1 、没
贯彻上级部门护林防火精神;2 、没吸取39团“4.18”因扑火引起的严重伤亡事故的教训及本
团9 连烧伤7 人的教训;3 、组织不力,仓促上阵,80%以上扑火者无扑火工具;4 、纪律涣
散,指挥失灵。截止1982年底全场共发生大小野火16起,过火林地总面积为4,055 亩,其中
天然林3,935 亩。人工林120 亩,过火荒原约为150,350 亩。起火原因中,因野外吸烟起
火2 起,点荒引起 9起,高压线落地起火1 起,原因不明起火1 起,玩火引起火灾 1起,上坟
烧纸引起1 起,外部来火(858 农场)1 起。1977年有护林防火组织以来,魏东江、张传义、
镇同宁曾先后任农场护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肖永志、袁福俊、徐为浩、田风林、曾先后任副
总指挥。

建场初期,野生动物资源繁多,农场广阔的土地、草原、山林、河湖范围内野生动物广泛
分布,最常见的是野鸡、野鸭。春秋两季,农场的边远地区也是大雁落脚的地方,常有成千上
万只的大雁飞徊。未垦荒前,食草动物狍、兔,鹿、貉等经常出没。此外山林地区及林缘地带
亦有野猪、黑熊及狼的活动。稀有动物天鹅、貂、獭等也偶有遇见。随着人类生产及活动范围
的逐年扩大,荒原面积逐年减少,加之人类的乱扑乱猎,各类动物逐年减少,有的在场区内绝
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