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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职工退职、退休、复职、接班

第四节 职工退职、退休、复职、接班



三年困难时期,工人工资欠发,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动员大批职工退职,原则上双职工
动员女方退职,动员身体有病的工人退职。工人退职按劳保条例规定发给退职金,愿回原籍的,
除发退职金外,还发给途中补助费。经过说服教育,坚持不退的工人,不安排工作。全场动员
退职人数近900 人。

根据黑劳计字(1979)18号文件规定,为照顾创建农场时期参加工作的老同志,凡能常年
顶岗劳动,身体健康,从1968年至1972年五年平均出勤260 天以上的临时工,可转为长期临时
工,由长期临时工转为固定工。1979年7 月经牡丹江农场管理局劳资处批准,报总局备案,当
地政府劳动部门审核,我场902 人转为正式职工,定为农工一级,月工资32元,工龄从1968年
12月开始计算,属于原退职的退职前的工龄加在一起计算。

  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办理退职、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 、男年满56周岁,女年满46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
会确认的;

  3、因公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 、接近正常退休年龄的职工,患有两种以上严重疾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由医院诊断,
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也可以办理退休手续;

5 、凡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从严掌
握,应办理退职。

退休后待遇: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按本人基本工资90%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
作的,按80%发给。建国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满20年的按75%发给;连续工龄15年不满20
年,按本人工资70%发给;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60%发给。退休后低于25元者,按
25元发给。退职费一律按本人基本工资40%发给,低于20元的,按20元发给。退休后回农村居
住,可发安家费150 元。

按此条件规定,1978年至1979年办理“双退”42人。1980年办理退休127 人,其中男81人,
女46人。1981至1982年办理退休209 人,其中男49人,女160 人,回原籍居住3 人,之后,又
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对退休人员的经济待遇作了调整。

根据国发(1978)104 号文件和黑革(1979)84号文件精神,“双退”职工子女接班,必
须是16周岁以上,身体健康,未婚,是职工的亲生子女,最大不超过30岁。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者,可照顾一名子女参加工作: 1、双退职工的养子养女,在16岁以前收养的,户口有明确记
载的。2 、独生子之妻或男方到独生女家落户的女婿,可招收参加工作。3 、职工死亡后,家
中无一子女在全民所有制工作的,达到初中文化程度,可批一名子女就业。

根据上述规定,全场1981年11月接班114 人,其中男56人,女58人。1982年接班98人,其
中男54人、女44人合计212 人。双退接班有利于农场职工的稳定,是加强企业管理的有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