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劳动保护、劳动保险
第七节 劳动保护、劳动保险
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是党和政府对职工的关怀,建场初期,职工劳保待遇不够完善,只有
机务上享受劳保,标准也很低,机务人员两年一套工作服,每季度一块肥皂和一付手套。随着
生产建设的发展,和平农场成立后,逐步走上了轨道,但兵团时期又受到影响,1977年牡丹江
农场管理局根据省劳动局(1981)18号文件和农场总局(81)86号文件关于农垦企业职工个人
劳动用品的规定,我场提高了劳保标准,制定了农场职工个人劳保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机务工
人平均每个人劳保用品每年45元。农业工人平均一年22元,其它工种都有相应的增加。护林员
每年每人46元左右。畜牧工人劳保用品每年每人平均25元。捕鱼工人劳保用品每年每人平均为
34元。从事高温作业的工人,每人每月补助3 —5 元,从事井下作业的工人,每人每天补助0.80
元。全场每年劳保支出费用平均210,500 元。
劳动保险工作,在建场初期没有专人管理,和平农场时期逐渐按劳动保险条例办事,根据
条例11、12、13、14、16条的规定,发放生育补助4 元,双包胎16元,(现已取消)正常产假
56天,双生或难产70天,怀孕不满七个月早产20—30天,工资都按100%发给。
职工因病住院期间,8 年以上工龄发给工资100%;满6 年不满8 年90%;满4 年不到6
年80%;满2 年不满4 年70%;二年以下发60%。在本场医院住院或经医院介绍转院的都按此
规定执行。半年以上病假按本人基本工资60%发给。自购药品、贵重营养补药,不予报销。职
工的直系亲属均实行半费医疗,1969年5 月开始实行合作医疗,1982年4 月1 日取消合作医疗,
恢复半费医疗。
工人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期间,工资照发,每天发给补助费0.8 元。有职业病休养一年以内
的,100%发给工资,二年的发给90%。
根据国发(78)104 号文件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给办理退休:1 、男年满60周岁,
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2 、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3、接近正常退休年龄的职工,患有两种以上严重疾病,完全丧失劳动
能力,由医院诊断,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凡不具备退休条件的由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从严掌握,可退职。
退休后待遇: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解放战争时期80%;连续
工龄20年75%;工龄15年不满20年70%;工龄10年不足15年60%;低于25元按25元发给。退职
一律按本人工资的40%发给,低于20元按20元计发。全场办理双退人员378 人。
职工因病死亡,付给丧葬补助费平均两个月工资。有供给直系亲属一人者,按本人六个月
工资计发;供养二人者按九个月工资计发;三人以上者发给十二个月工资。现已按规定办理103
人。1979年后,根据(79)劳总险字29号文件精神,除一次领取死者六个月、九个月、十二个
月工资救济费外,可按死者生前领取副食品补贴标准一次增发相当三个月、四个月或六个月的
副食品补贴费。1979年后已给19人办理了副食品补贴。
老干部和老职工离职休养后待遇:1937年7 月6 日前参加革命工作,基本工资照发,每年
增加两个月工资。1937年7 月7 日至1942年底参加工作的,增加一个半月工资。1943年1 月1
日至1945年9 月2 日参加工作的,增加一个月工资。1945年9 月30日至1949年9 月底参加工作
的基本工资照发,不另增加补贴。死亡待遇未变。我场根据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已办
理干部离休14人,干部退休3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