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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人民法庭工作

第三节 人民法庭工作



农场人民法庭是粉碎“四人帮”之后,在兵团改农场建制的同时,于1977年经省批准建立
的,业务上隶属虎林县人民法院领导,行政编制归农场。

  一、机构沿革

1962年前,民事调解工作分别由虎林县和平乡、杨木河乡负责,平原分场则由行政办公室
负责。1963年至1966年、由和平乡秘书负责,1969年至1976年由团保卫股负责。

1977年建立法庭,首任庭长现役军人王子富,下设审判员1 人。1978年3 月。左文风任庭
长,下设审判员,书记员各1 人。1980年7 月何堂仁任庭长至今,下设审判员、书记员各1 人。

  二、案件审理和典型案例




从受理的民事案看,突出的是离婚案件,在108 起案件中,离婚案件78起,占72.2%;其
次是赔偿案件21起,占19.4%。

在处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人民法庭始终坚持了民事审判工作的“十六字”方针和贯彻了
民事诉讼法“着重调解、就地办案”的原则。五年来经法庭处理的民事案件,基本上都是以调
解方式结案的,未出现过上诉和其它问题。

  三、基层调委会的设立和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工作,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重要手段。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人民法庭的具
体指导下建立的,开始与治保会合并在一起,1979年3 月单独设立,由3 —5 人组成。设主任,
副主任委员。全场有43个调委会,调解委员215 人。基层调委会成立以后平均每年调处民事纠
纷案件80余起,1982年达130 起。它对增强人民内部团结,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调动各方
面的积极性,动员群众为农场建设贡献力量,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1982年6 月场召开了首次人民调解工作会议。“队调委会在帮教失足青少年方面,做出了
成绩,曾先后出席了县、地人民调解工作会议并介绍了经验,受到地县领导和司法机关的多次
表扬。

  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为搞好法制宣传教育,法庭编写宣传教育材料一份,除广播站播送外,还印发了1,000
份,向广播站投稿30多篇。

贯彻民事诉讼法时,本着着重调解,就地办案的原则,结合典型进行公开审理,做到处理
一案,教育一片。

召开公开宣判大会,进行法制教育,1981年秋在场俱乐部召开宣判大会,近800 人参加了
大会受到教育。经过教育,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大大减少了民事案件的发生,社会治安秩序
有了明显好转,我场是虎林县政法基础工作做得比较好的单位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