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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农业改革

第一章 改革

第一节 农业改革



  1 实行生产(经济)责任制
  1983年,农场的农业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1981)10号文件规定,遵照总局农总党字(1982)
2号文件《加强和完善生产责任制的若干问题规定》的精神,在原实行浮动工资、包干到队、
承包到组(业体)、责任到人的生产责任制的基础上,提出并制定了《一九八三年农牧生产队实
行经济责任制及浮动工资试行方案》场字 (1983)1号文件,对各生产队实行“整体承包、统一
核算、全额利润分成与超利分成相结合,完不成承包指标受罚”的经济责任制。农场依据国家
计划、各单位历年生产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年初分别下达生产建设任务和财务指标,实行“
定人员、定任务、定产值、定费用、定利润”,如果年终完成或超额完成利润及其它指标,则
按规定比例提取分配基金予以奖励;若完不成利润及其它指标,则按规定扣减其浮动工资,简
称为“五定一奖罚”。
  1984年全场农牧生产队继续实行的是生产经济责任制,但在提法上作了一些变动。场字
(1983)第99号文件《关于——九八四年农牧队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试行方案》,突出了在实行生
产责任的基础上的经营承包责任制,并首次提出试办家庭农场问题。
  2 全面推行职工家庭农场
  根据中央两个一号文件和农垦工作会议精神,农场制定了《关于全面推行职工家庭农场和
经营承包责任制若干问题的规定》并经农场第三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正式通过,从此全
场农业改革全面进入兴办职工家庭农场阶段,原农牧生产队改为管理站。
  1984年11月上旬,农场机关组成由74人参加的改革工作组,分别到26个农牧单位指导兴办
职工家庭农场工作。12月15日前后,务农牧单位家庭农场经营承包基本落实。农业以机械化作
业为主的粮豆种植业,全面推行各种规模,各种形式的职工家庭农场,截止 1985年2月,全场
兴办家庭农场890个,其中联户家庭农场149个,独户家庭农场741个,作价转让大中型拖拉机
263台,轮式拖拉机8l台,收获机152台、承包耕地35.6万亩,兴办家庭牧、林、渔场312个,承
包耕地2.1万亩。职工家庭农场是在全民所有制国营农场领导下,实行职工家庭经营、定额上
交、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相对独立地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和经营,其财产和权益
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职工家庭农场,行政上隶属各农牧管理站和农场。农场、管理站有领导、
管理和监督各职工家庭农场执行国家计划、政策、法令的责任。在经济上是合同关系,双方都
要受合同制约,通过执行合同体观国家计划和履行对国家的义务。职工家庭农场由职工本人申
请,管理站考核,农场批准,并发给《职工家庭农场证书》。
  原农场生产队改为农牧管理站后,作为农场下属承包层次,对农场全面承担经济责任,与
农场签订经济承包合同,对本站所属职工家庭农场和各种专业户,有领导、管理、监督和协调
的责任。
  为了搞好家庭农场承包,农场以场字(1985)第1号文件附件的形式,同时出台了《关于农
场各类农机具有偿转让作价原则》、《牲畜作价处理办法》、《改革中劳动管理劳动保护工作
细则规定》,《庆丰农场关于成立家庭农场后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林业承包实施细则
》、《关于畜牧经济体制改革的补充规定》、《全场医疗费管理使用规定》、《全场农副产品
收购、职工粮油供应改革实施办法》……等十一个附件。
  为适应农场经济体制改革工作,1984年11月4日,农场党委以场党字〔1984〕21号文件下发
了《关于领导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出了在企业内部逐步废除干部职务的终身制,打
破干部和工人的界限,实行亦工亦干、能上能下,能官能民的管理办法。企业内部领导体制改
革开始起步。
  3 整体承包
  1986年,遵照党中央关于“国营农场应继续进行改革,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办好家庭农
场。机械化水平较高,不便家庭承包的,也可实行机组承包”的指标精神,结合1985年一年来
全面兴办家庭农场的实际,1986年农场将原农牧管理站又全部改为农牧生产队,职工家庭农场
基本解体,耕地和农机具收回,生产队由服务型转为经营管理型,实行农机整体承包。明确提
出农牧生产队是在全民所有制国营农场领导下的一级生产经营管理机构,在行政上隶属属于国
营农场,生产队是国营农场领导下的承包层次和单独核算单位,对国营农场全面承担经济责任,
执行国家计划,履行对国家的义务。
  在农场计划指导下,根据各生产队实际情况,农场对生产队采取的承包形式主要有:(1)
定额上交,超利分成,亏损共负;(2)见利分成,亏损共负;(3)定额上交,自负盈亏,即大包
干。
  4 继续完善家庭农场
  根据农场总局的要求,1988年初农场提出了更新观念、统一思想、坚定不移地实行“两权”
分离,充分尊重职工意愿和创造性。积极引导办好以独户为主的家庭农场。除二十七、二十
八队已与农场签订三年承包合同,其整体承包形式不变外,其余各生产队自 1988年开始普遍
实行了以办独户家庭农场为主要形式的农业承包制。到1988年3月15日,全场兴办家庭农场148
1个,共承包耕地 29.75万亩,其中有机独户家庭农场290个,无机独户家庭农场1186个,联户
家庭农场5个;整体承包单位承包耕地8万余亩。全场链轨拖拉机转让“8台,承包25台,大中
型轮式拖拉机转让75台,承包22台,收获机转让108台,承包25台,小型轮式拖拉机转让14台,
承包8台,其它农机具转让1916台件,承包493台件。在有机和无机家庭农场中自愿组成协作体
82个。
  1988年至1990年的三年中,本着有利于“三个效益”最佳结合和充分发挥的原则,对承包
经营形式不断调整和完善,到1990年底的第一轮承包结束,全场经营承包的现状,有生产队整
体承包的2个,承包土地6.4万亩,占承包面积的16.8%;机耕队承包体3个,承包土地3.67万亩,
占承包面积的9.6%;台套化大机组承包体50个,承包土地16.5万亩,占承包面积的43.5%;1
988年初组建的独户家庭农场,有近千个经过调整组合,组成52个生产协作体,承包土地11.5
万亩,占承包面积的30.1%。土地逐渐向种田能手转移,初步形成了“大农场套小农场”的双
层经营框架。
  5 深化改革
  1991年自第二轮承包开始,全场的农业改革出现了多种形式并存的格局,全场的26个农牧
生产队中,二队、五队、十四队、十六队、十七队等5个队仍实行的是独户或联户家庭农场承
包制,其余生产队实行生产队长挑头,领导班子集体经营,机务体承包制,五队于1993年根据
职工的要求结束家庭农场承包制,也实行了机务体承包。农场在改革中不断总结经验,不搞“
一刀切”,宜统则统,宜分则分。对大面积的小麦、大豆等农作物实行规模经营,对水稻和部
分玉米及经济作物坚持承包到户,少数人种多数地,多数人从事养殖业和用工密集型经济作物,
形成了“一大带多小”的基本格局。
  1994年初,二十七队、二十八队和十一队开始试行股份合作经营制。到1994年末,二十八
队因故结束股份合作制试点工作。除进行股份制试点外,在遵循先内后外原则的基础上,耕地
开始向场外出租。承租者先缴费后种地。租金由场级利、费、税和生产队级管理费、福利费、
职工社会保险统筹费,以及应由土地承担的生产队历年形成的陈欠及利息构成。1995年对因经
营不善长期亏损的第十生产队18500亩耕地和160万元的固定资产,以五年期限全部租赁给牡丹
江农场管理局科研所经营。十队的领导机构由经营型变为纯社区管理和对承租单位履行合同的
监督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