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工商运建服改革
第二节 工商运建服改革
1 生产经济责任制
1983年农场在总结过去试行的生产责任制基础上对工商运建服单位实行“整体承包、统—
—核算,全额利润分成与超利分成相结合,完不成承包指标受罚”的经济责任制。农场根据国
家计划,各单位生产规模、设备,历年生产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年初分别下达生产建设任务
和财务指标,根据各单位生产性质、不同特点,推行各种形式的承包办法。对完成或超额完成
各项承包指标的单位,按规定提取分配基金,予以奖励;完不成承包指标,则按规定予以扣罚。
具体承包形式和办法:
(1)计件工资制承包办法
水利队、煤矿、工程队、砖厂按“四包一奖”下达具体承包指标,即包任务、包安全、包
质量、包利润并按产品销售实现制的有关规定兑现浮动工资及奖金分配。
基建队,年初按施工图纸、工程预算具体承包“五项指标”,即包任务、包质量、包费用、
包工期、包安全。
驻虎林转运站实行“三包一奖惩”办法,即包任务、包装卸时间、包安全。
(2)“整体承包、分业核算”的承包办法。
食品厂、制材厂、商店实行产品销售实现制,承包“四项指标”,即包任务、包质量、包
安全、包利润。
汽车队、副业队、修配厂、林业站、变电所按各单位实际情况分别实行“四包一奖惩”,
即包任务、包质量、包安全、包利润;一奖惩指年终若全面完成承包指标,按规定兑现年终分
配,如完不成承包指标按规定比例扣罚年终奖金和浮动工资。
上述单位在接受农场承包任务后,再将各项指标分别核定到车间,班组和车组。
(3)“整体承包、统一核算”
公路管理站、科研站按“四项指标”承包,即包任务、包质量、包安全、包费用。
(4)基本工资浮动加奖励
机关、干校、招待所及场直小分队实行费用包干,并与全场有关对口业务经济技术指标执
行情况挂钩。
生产责任制一直延续至1986年底,其间也进行过局部或个别内容的深化和完善。
2 厂长(经理)负责制
1987年农场根据上级的有关精神制定了《关于八七年场办工业放开经营、完善承包制的暂
行规定》对场办工业和非农牧经营单位,扩大经营自主权,实行放开经营,并在部分工业单位
推行厂长负责制。
首批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单位有食品厂、修配厂、制材厂、煤矿等。在实行厂(矿)长负责制
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设置管理机构。除厂(矿)长、书记由农场直接委派外,副职干部
由厂 (矿)长提名报农场任命,其他中层干部和工作人员由厂(矿)长直按任命,报农场组织、
人事部门备案。
在财务上,对各工业企业均实行财务大包干。各工业企业对农场全面承担经济责任。
在承包形式上,农场对场办工业企业一律实行“整体承包、定额上交、独立核算、自负盈
亏”的承包办法,根据各企业的实际状况及历年经营水平,分别核定不同额度的财务包干指标,
逐年递增。凡能定期按指标向农场交纳费、利并能自筹60%工资的企业,经与银行衔接后,可以
在银行单独立户。各工业企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将经济承包指标逐级落实到车间,班组
或实行集体或职工个人承包经营。企业对上对下均签定合同。各项经济指标以合同形式固定,
用合同制约,都要信守合同。
在放权搞活方面:
(1)根据工业企业百元产值资金占用率,年初由农场一次核定全年流动资金和储备资金指
标。企业也可以自筹资金或征集职工个人资金入股,实行股份经济,利润按股分红。
(2)农场对各工业企业除部分产品(如粮、油、饲料)下达指令性计划外,一般不再下达指
令性计划。各单位根据市场需求,自行安排产品品类以销定产。在产品销售方面,除农场规定
不准自销产品外,其余产品都要自销,农场不再包销。
(3)各单位所需的国家统配物资,直接与物资部门签订供货合同,双方按合同承担经济责
任,其它物资有权外购。
(4)各单位有权建立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
(5)各单位有权自主决策引进资金、技术,积极开展横向经济联合。
(6)企业根据需要,可以从工人中选聘管理、技术干部,经农场批准在任职期间享受同级
干部待遇,不做干部工作时,不保留干部身份。征得劳资科同意,可以招用临时工人。工人实
行考核上岗制,师徒制或试行合同制。
1988年,场属工业企业(含其它场属企业)全面推行厂长(经理)负责制,进一步加大改革力
度,深化改革。
深化改革的基本任务是:进一步调动企业经营积极性,围绕增强企业活力这一中心环节,
放开企业经营自主权,强化企业经营责任,确定厂长(经理)在企业的中心地位起中心作用,负
全面领导责任,建立起具有垦区特色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场办企业的经济机制。至此,厂长(
经理)负责制在场属企业全面推行。企业经营者 (厂长、经理)与农场签订“资产经营委托书”
并与农场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合同期为三年。此合同期为第一轮承包,具体的承包方式主要
包括:
(1)上交利润递增包干。企业税后,在农场核定上交利润基数的基础上,逐年按规定的递
增率上缴利润,实行此种形式的单位有食品厂、修配厂、煤矿。
(2)上缴利润定额包干。由农场确定利润包干基数,包干结余全部留给企业,实行此种形
式的有物资经销公司,粮贸公司、商店、收购站。
(3)盈亏(或预算投资)包干。由农场确定包干基数,超收部分可以全部留给企业。
3、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1993年根据国家《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农场把进一步落实企业经营
自主权作为工商运建服改革和转换经营机制的主要内容,依场发(1993)2号文件《关于深化和
完善九三年工商运建服企业改革意见》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内容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决策权、
资产使用权、人事管理权、劳动用工权、劳务、产品定价及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留用资
金支配权、资产处置权和工资分配权。
通过对经营自主权的范围界定,明确了企业经营权的内涵和外延,使企业及企业经营者的
经营权比较全面、规范地得到了落实。
在承包经营责任制和厂长(经理)负责制的运作中,不断深化和完善,场属企业根据自身的
特点,因地制宜,不拘一格地实行抵押、租赁、招标等承包形式,有的企业实行了股份制经营
的尝试。这些经营形式的出观,明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实现形式。由于两权的分离,为
国有国营、国有民营等不同的所有方式与经营方式的存在提供了实践经验。
4、国有民营
国有民营是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实现形式之一。1994年农场农机修造厂;寸其内
部车间试行了国有民营,由承包人向厂交纳一定的资产抵押,以向厂交纳一定的费用作为国有
资产应获得的收益承包该车间经营,厂与民营承包人以合同方式确定合同标的及双方的权利义
务等。
5、股份合作制
在向现代企业制度迈进的过程中,农场对集约化程度较高,经济效益及市场前景较好,凝
聚力较强的企业,在实行有限责任公司制条件暂不具备的情况下,试行股份合作制,一旦条件
成熟,便可以顺利向有限责任公司过渡。
实行股份合作经营,其经营为股份制,生产为合作制。企业全部资产由全体股东认股组成
(流动资产及部分或全部固定资产),企业在用的农场国有资产,原则上不折价入股参与企业经
营,而采用由企业租用或作价转卖给企业的办法。租用国有资产的租金价格,按照高于现行折
旧率计算确定租期同折旧期,以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租期已满的资产,农场按规定收取
残值后,其资产可归企业所有。转让的国有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评估作价后,可一次付
款优惠转让,也可以分期付款。款项结清后产权即自然发生变化,归企业所有股东按股所有。
企业内部生产性分配实行按劳计酬,采取岗位技能工资制,年工资总额由农场控制。经营性分
配在完成规定的公积金、公益金等提取后实行按股分配或劳股结合分配,具体办法由企业自定。
实行股份合作经营的企业,均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权力、经营、监督结构,制
定了股份合作经营章程。实行股份合作经营制的企业须经农场批准,并接受农场的指导及宏观
管理。
根据企业申请,经农场批准,食品厂、兽药厂于1995年试行股份合作经营。食品厂股东总
数285人,实收股份973股,股金总额 48.65万元;兽药厂股东总数41人,实收股份172股,股
金总额8.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