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林政管理-与森林防火
第七节 林政管理-与森林防火
1985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
防火条例》相继颁布实施,农场林政管理、森林防火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对违法毁林案件
及时进行查处。1984年11月间,八队由于领导失职造成滥伐、盗伐落叶松70余棵,三名干部受
党纪政纪处分,十名职工被处以罚款和赔偿损失。1986年底十一队职工盗伐林木23.4立方米,
被处以罚款3133.26元,赔偿损失1791.00元。1989年场林业科进行林政检查,处罚33人。1990
年四、五月份二十三队相继发生四起毁林案件,两名护林员受处分并罚款250元,其他三名职
工被处分罚款640元,赔偿损失 1427.38元。1991年至1995年全场没有发生较大林政案件。
随着森林资源不断增加,林地面积不断扩大,森林防火工作纳入了农场各级领导重要议事
日程,每年春、秋两季森林防火期农场都下发文件,对森防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春防前农场场
长、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与各生产队队长签定《森林防火责任状》,并兑现上年度森林防火
责任制奖惩。进入森防戒严期指挥部成员昼夜值班。“清明节”、“五一节”、“十一”节等
紧要防火日指挥部成员分头到重点火险地段巡回检查,护林员上岗死看硬守。
1986年,农场成立了专业消防扑火队,由7人组成,隶属于公安分局和防火办,另有50名
基干民兵组成的快速扑火队,由农场武装部牵头,做到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立即出动。1987年5
月,王玉彬、孙培喜、王新礼、曲新海四名消防队员参加了扑救大兴安岭特大森林火灾战斗,
受到了上级嘉奖,荣立集体三等功,回场后农场举行了隆重的欢迎仪式和表彰大会。
每年春防前,农场防火办都根据气象条件组织进行物候烧荒,点烧防火线,或机翻防火隔
离带,有效地消除了火险隐患,为顺利度过防火期奠定了基础。
1983年至1995年,全场没有发生森林火灾,发生了四起草原火和两起林地过火,因组织扑
救及时得力没有造成较大损失,并且没有发生人身伤亡,取得了较好成绩,受到总局、管局和
虎林县人民政府的表彰。
历年造林面积、保才面积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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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林、人工林面积蓄积 单位:亩、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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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人工林面积未含未成林造林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