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征费
第二节 征费
各种车辆的征费工作,在1987年至1992年由虎林县收费所与农场交通科口头协议,上缴地
方养路费支付方法是由农场计财科划拨。从1993年以后省里给农垦养路费代征权力,由农场交
通科与地方签定合同书,使征费工作初步走向了正规,养路费—上缴地方35%按主机台计征。
轮式拖拉机养路费农场按土地面积征收。
1993年以前按每亩1元征收,收费金额由农场计财科直接划拨给公路管理站做为农场自养
路的养护费用。
1994年按每亩1.40元征收,征收方法由交通科直接向生产队征收,然后划拨给公路管理站
做为农场自养路的养护和公路中修及改建经费。因为轮式拖拉机的养路费全部交农场用于自养
路费用。所以汽车的养路费必须把轮式拖拉机的养路费补交给地方。这样,汽车所征收的养路
费基本上全部交于地方。
1995年征收养路费110万元,运输管理费12万元,客运附加费4万元。110万元的养路费中,
上交省41万元,上交农垦5万元,剩余的作为场内118公里专用公路的养护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