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房产管理
第四节 房产管理
农场的房产在1987年前均属公有财产。职工住公房,由单位分配,职工个人缴纳房租费,
公家负责维修。后来职工住房取消房租费,自住自修,产权属公有,只有1986年开始的自建公
助住房产权共有。
1987年根据上级精神,农场开始进行住房制度的初步改革,制定了职工住房商品化管理办
法,以场字〔1987〕94号文件下发。开始将职工住房以优惠价格、产权共有的方式转让给职工。
按建筑面积每平方标价:
一、砖瓦结构住房:
1980年1月以后建的三栋宿舍小楼35元/平方米;
1985年1月至1987年底建筑的平房30元/平方米;
1980年1月至1984年底建筑的平房25元/平方米;
1976年1月至1979年底建筑的平房20元/平方米;
1970年1月至1975年底建筑的平房15元/平方米;
1969年底以前建筑的平房12元/平方米;
二、“穿鞋戴帽”结构住房,不分建筑年限:8元/平方米;
三、土坯住房不分建筑年限:5:元/平方米。
在上述优惠的基础上,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干部、老工人优惠 25%,中级以上科技人员、
副场级以上干部优惠20%;助级职称优惠15%;中专学历和其它享受科技津贴待遇人员优惠10%;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按户主工龄每年优惠o.5%;文教卫生系统职工,在享受了上述其中一
项外再优惠10%。
对边远生产单位十七队和煤矿特别优惠15%。
在交款时间上,1988年底缴清的缴应缴额的70%;1989年底缴清的缴应缴额的80%;1990年
底缴清的缴应缴额的90%。
优惠转让的住房产权归农场、单位和个人共有,个人有长期使用权,不能擅自出卖、转让
他人或出租。第一次有限产权转让共收房款1207298.44元。为加强优惠转让房的管理,农场先
后制定了《房产管理实施细则》和《(房产管理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并设专门人员负责房管
工作。
1993年根据国发〔1991〕30号文件、黑政发〔1988〕32号文件和牡农〔1992〕32号文件精
神,农场决定将职工住房彻底出售给个人,产权归已。第二次出售给个人是在第一次标价金额
基础上,场部地区(含14队)上浮10%,非场部地区下浮10%,再次缴款。第二次出售住房3404户
(含自建公助房),共收房款260万元,实现了职工住房商品化。
84年至86年底全场各单位实用房屋建筑面积 单位: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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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年至89年底各单位实有房屋建筑面积 单位: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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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年至91年全场各单位房屋建筑一览表 单位: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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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年至95年全场各单位房屋情况一览表 单位: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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