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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基本建设开工前审计

第七节 基本建设开工前审计



  1994年农场下发〔1994〕51号文件,决定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进行事前审计,否则财务
部门不得拨款或有权责令其停工并给予经济处罚。到1995年底,对全场范围内基本建设开工前
审计35项,审计总金额570万元。发现资金不落实、资金不到位乱拉资金、计划外基建、资金
来源不当等违纪金额140万元,按规定全部归还原资金渠道100万元,纠正处理40万元,压缩了
计划内工程投资规模,保证了基本建设项目按程序、按规定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