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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改革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节 改革劳动用工制度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改革劳动用工制度的精神和农总劳字〔1984〕76号文件规定,自1984年下
半年起,农场招收的新工人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批为全民所有制劳动合同制工人。对于接收
的统分大、中专毕业生和安置的复员退伍军人仍属全民所有制固定职工,农场的用工制度成为
全民所有制固定职工和全民所有制劳动合同制工人,两种用工制度并存。
农场内部用工原则,根据管局下达的招工指标,结合农场生产’建设的需要,先由接受单位与
用工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后办理招工手续,用工单位自行确定招工名额。其招工条件由农场统
一制定,凡年满16至25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现实表现好,户粮关系在农场
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子女;非职工的子女是职业高中毕业生,年龄符合上述规定的;根据牡农党
字(1985)28号文件规定,对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的配偶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初
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均属招工对象。 改变了多年来农场在招工中的“统分统配”的内招“顶
替接班”的办法,实现了企业选择职工的自主权和劳动者择业权,是提高招工质量的重要保证。
1984年-1995年招收全民所有制劳动合同制工人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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