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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职工三项基金统筹

第二节 职工三项基金统筹



  根据中央〔1986〕9号,国务院〔1986〕77号文件和省劳动局,省财政厅,省农业银行、省国
营农场总局联合印发的黑财综字 〔1988〕13号,农银黑会字〔1988〕14号,黑垦局发〔1988〕10号
文件精神,农场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固定职工及合同制工人,退休费基
金、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均实行社会统筹。
  一、职工退休费统筹金,本着以收定支,自提自用,逐年调整,均衡企业负担的原则,自
1988年起,退休费统筹金每年由农场计财科划拨到社会深险事业庆丰分局专户上,由社保分局
按标准发放给各单位,1988年至1995年累计支付退休费统筹金26,245,226.00元。(见表一)
1988—1995年职工退休费统筹金明细表(表一)
计量单位:人、元
0000152;[/$$p]
  二、职工养老金统筹,全民合同制工人按工资总额15%,由企业缴纳,按标准:仁资3%由
个人缴纳,从1994年起,个人缴纳部份改按工资总额2%缴纳,1988至1995年累计缴纳职工养老
金 2,463,049.43元,职工养老基金全额上交牡丹江农垦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每年职工养
老金按规定比例收缴,全额完成任务。
1988—1995年应缴全民职工养老金情况表(表二)
计量单位:人、元
0000153;[/$$p]
三、职工待业保险金,缴纳标准,1988年至1991年企业按标准工资1%缴纳,从1992年至
1995年,企业改按工资总额1%缴纳,个人每人每月缴1元;自1988年至1995年累计收缴职工
待业保险金 720,947.13元,其中:上缴管局社会保险事业局315,027.73元,农场留用
405,919.40元。 (见表三)
1988—1995年应缴全民职工待业金情况表
计量单位:人、元
0000154;[/$$p]
四、“三项”基金管理和使用
1、“三项”基金按国家规定,专款专用,任何人都不准挪用,并接受劳资、审计、计财、
工会、农业银行的监督。
2、统筹金的发放由社保分局按审批手续具体实施,委托各单位会计、年纳执行。
3、按照总局、管局的规定,设立会计帐目,按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活动。
4、养老金、待业金都建卡立卷,养老金全额上缴管局,待业金部份留农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