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政工职称
第四节 政工职称
1988年10月,农场按照管局党委的部署,首次在全场范围内开展评定政工专业职称工作。
此次职称评定不设高级职务,中级任职资格由管局审定,初级任职资格审批权归农场。评定工
作按调查摸底,申报审核、考试考核、评定审批四个阶段分步进行.评定结果是:政工师51人,
助理政工师27人,政工员25人。由于这次评定工作是农场总局批准由管局党委主持,其任职
资格也只限于垦区范围内有效。
1991年5月,根据中办发[1990]8号关于转发《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的通知精神和中宣发文(1990)8号关于实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若
干规定,农场首次进行国家承认的政工职称评定工作。经省、总局、管局政工专业职务评审委
员会评审通过,全场有101名同志分别具备高、中、初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任职时间从1990
年4月10日起,其中:高级政工师10人,政工师40人,助理政工师20人,政工员31人。
截止1995年,全场共评出高级政工师11人,政工师65人,助理政工师20人,政工员1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