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概况
第十四章 民政
第一节 概况
农场的民政工作,1983年至1993年受虎林县民政局委托仅开展婚姻登记,1983年婚姻登记
由农场法庭承办。1984年至1985年,由农场行政办公室信访干事兼管。1986年至1988年,农场
行政办公室设一名民政司法助理,负责婚姻登记工作1989年至1992年,农场设立司法科(初称
司法办),负责婚姻登记,并开展了办理残疾证工作。1993年司法科撤销,在农场办公室设一
名司法助理,负责信访和婚姻登记工作。
1993年10月,根据黑民管函〔1993〕7号文件和黑民办函 〔1992〕6号文件《关于委托农场总
局对农垦民政工作实行系统管理的复函》精神和总局、管局文件要求,农场设立了民政局,19
94年3月开始承办农场的全部民政工作,1994年5月,民政局同司法科合署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