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医疗制度改革
第四节 医疗制度改革
为避免药品浪费,1983年取消原合作医疗制度,职工家属按劳保医疗享受“兔”、“减”、
“全”的医疗待遇。生产队按工资总额的6.5%,提取医疗费上交农场,由医院统一掌握使用。
职工家属凭医疗证就医。各单位卫生所所需药品器械由医院按人数划拨.
1984年,医疗费实行指标包干。农场把医疗费指标核给各单位,除一部分作为职工丧葬抚
恤费外,按45周岁以上的老同志高于一般人的30%左右,45岁以下的职工,家属按包干指标落
实到人到户,超支不补,节余归己,转下年使用。
1985年农场就医疗费管理使用等有关问题又做了补充规定:医疗费限额采取年初按单位职
工、家属人数一次核定,落实到人。其门诊医疗费按工龄、职称划段,每人每年20元、18元、
16元、13元、10元、8元。住院补助标准为家属40%、5年以下工龄70%、 5年以上10年以下75%,
10年以上15年以下80% 15年以上20年以下85%,20年以上25年以下90%、25年以上30年以下
95%、工龄在 30年以上的全部报销。
1986年,总结和吸取了历年医疗费管理中的经验,进一步完善医疗费管理,从1月1日起,
医疗费不再核给个人。实行单位统一管理使用。采取大部分报销、小部分个人承担的方法,按
职工工龄划定报销比例。
1987年,农场对医疗费管理办法又做了补充规定。把职业病、肺结核、再障贫血、各种癌
症、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重大手术、疑难病症、公伤人员和事业单位的职工列入全部报销范
围。
1989年7月,经农场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将《关于职工医疗待遇的若干规定》纳入《依法治
场37条例》中。并沿用到1992年底。
1993年.根据国家医疗制度改革精神,医疗费本着“国家,集体、个人”共同承担,保证
医疗,克服浪费的原则,全场医疗费实行统一提取,合理分配,包干使用、超支自补、节余留
用。除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干部工人全部报销外,其余人员按工龄比例部分报销。农场设立疑难
病症基金,从全场医疗费用提出15%,对患国家规定的烈性传染病、恶性肿瘤、精神病、肺内
结核、计划生育并发症的职工给予全部报销。医院也由住院转帐制改为住院现金收取制度。
1994年,农场进一步加大医疗费改革力度。实行门诊医疗费包干,按标准由单位决定发给
个人或统筹管理,超支自负,节余归己。住院床位费除离休干部外均由个人自理。疑难病症基
金也由场内转帐,改为单位向医院交纳现金,全场疑难病症医疗费由医院统一管理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