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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土地经营合同制

第二节 土地经营合同制


  庆丰农场在1996年全面兴办家庭农场后,在土地经营承包中,维护了合同的严肃性。
要求各单位除在尊重大多数家庭农场职工意愿的基础上,按农场规划进行的产业结构及经营规
模调整而终止、变更部分合同外,各单位不得无故终止或变更未到期合同的履行。

对已到期合同及合理原因终止、变更的合同,要做好合同终止、变更的清算工作。对合同
终止后尚欠生产队各项往来的家庭农场的产品,在产品的销售、转让中,生产队必须予以监控,
将各项应收款项及时收回。生产队不得直接参与家庭农场产品销售及在产品转让。

农场要求,1997年对1996年土地经营合同发生变更的,生产队要履行合同变更手续,重新
签订土地租赁经营合同书,并按农场1996年土地合同管理办法,由生产队将变更部分的合同连
同汇总表一并报农场企管科备案。合同内容及式样按1996年规定执行,合同年限不得超过2000
年。

为保持地租收入的相对稳定及增长。农场要求各单位要在保持地租收入相对稳定的前提下,
最大限度地增加土地收益,在土地经营中要尽可能地贯彻竞价求高的原则。

1996~2000年间,庆丰农场对土地管理还做出如下规定:一是全场各类经营土地,包括畜
牧饲料用地,经济林地,经营水面等都必须纳入农场的统一管理,按规定进行制图造表登记。
凡需收费的均按农场规定签订合同,纳入农场合同管理,并按规定汇入合同汇总表。二是各单
位土地(资源)利用现状图、合同汇总表、公开表,核对关系必须准确,并按规定要求作为公
开项目进行公开,接受职工及农场监督。三是所有合同必须经农场审核盖章后方为有效,否则
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责任人自负。四是要坚持先签合同后种地,防止出现土地经营纠纷。

根据总局灾民安置政策,1999年农场安置灾民的土地于2000年按应收地租标准的50%收取
了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