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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整体分体租赁

第三节 整体分体租赁


  1996年,农场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黑政办发[1995]32号文件《关于国有企业委托经营
试点工作意见》的精神,规定:凡条件具备的个人(或法人)可以对生产队整体进行租赁经营,
期限为5年。整体租赁的条件如下:

一、土地租金年初一次性交纳50%,其余租金在夏、秋产品中抵交。租用固定资产按正常
折旧率的110 %计算租金,资产租金年初交50%,其余可在夏、秋产品中抵交,也可采用分期
交纳办法。承租人经农场同意后,可用应交固定资产租金的60%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更新的
固定资产归农场所有。租赁资产由承租人按评估价值的30%,向农场交纳租赁保证金,租期结
束后合同无违约由农场返还承租人,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租赁保证金可在50%的限额
内用资产抵押形成。

二、使用的流动资产一次性作价出让,其中在产品、种子等延续生产必须的流动资产在租
期结束时按承租时状态预留返还出租方,并由出租方支付相应价款。保证农场定购粮任务的完
成,亩任务负担量、产品价格、结算办法按农场规定执行。所收土地租金中的水利基金,经农
场批准后,可以使用,水利施工经农场验收合格后由农场返还水利基金。实行整体租赁经营后,
生产队的各项社会工作由生产队负责。实行整体租赁,由承租人向农场提出申请,经农场及生
产队确定实行租赁经营后,由农场与承租人签订《生产队整体租赁经营合同》,具体执行以合
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