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委托租赁经营
第一节 委托租赁经营
根据省委、省政府、总局对农场改革的指导意见,针对场属企业经营者权责不清、用
人机制不活、风险利益机制不到位和场属企业在直接面向公司制企业转轨中存在的实际困难
等情况,1996年庆丰农场对食品厂、浸油厂、粮油加工厂、麦芽厂及建筑工程公司,试行了委
托经营体制。按照规定的招、投标程序,农场制定了委托经营单位委托经营招标书,并公开招
标。经过公开的招标、投标,民主评议、评审等规定程序,确定各企业委托经营者;并要求受
托人必须在投标前按受托经营资产的8 %~20%向农场交纳委托保证金,中标者以此作为受托
保证并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1996年委托经营单位共委托资产值(评估值)为2305.20万元。农
场收取委托保证金205 万元(其中50%为不动产抵押)。在委托经营单位中,食品厂、浸油厂
的受托经营者各向农场交纳了80万元的委托保证金。根据合同规定,合同指标每下降1 %扣减
受托人保证金1 %,扣至保证金总额的80%时,即终止委托经营合同的履行,委托企业经营利
润由委托、受托方按5 :5 分成,经营亏损按6 :4 分担。合同指标主要包括上缴资产收益、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利润、职工安置、职工收入下限等若干项,不同企业合同标的不同。委托
经营合同一经签订,农场派驻委托企业的专(兼)职监事便立即到位,按照合同及监事工作规
程,承担对受托企业的全面监管工作。
另外,对砖厂、机械厂、经贸公司、客运站等5 个小单位彻底实行了租赁经营。租赁企业
承租人完成承租合同规定的各项指标后的利润全部归承租人所有,经营风险全部由承租人自己
承担。
租赁企业资产总额为210.70万元,承租人按租赁资产评估值的30%向农场交纳租赁保证金,
共交纳租赁保证金54.47 万元(不动产抵押占50%)。
1996年农场对除已实行委托、租赁、股份合作单位外的其它生产经营管理单位的经营管理
者,全部实行了有限经营责任保证办法,即按其年经营额或资产管理额的一定比例,向农场交
纳有限经济责任保证金,经营者任期期满或离任时,其在任期间发生的应负经济责任一概从其
保证金中抵付,直至所交保证金全部扣完为止。采取这一办法,目的就是警示、制约经营者在
任职期间尽可能防止出现各种失误,给企业及个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当年,应收281 万元的
保证金已全部收缴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