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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节 医疗保险制度


  庆丰农场从1998年1月开始进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1998~1999年由虎林市保险公司庆丰
分公司负责承办。2000年初,农场根据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制度的决定》;黑垦局发[2000]1号《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建立城
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制定了场发[2000]5号文件《关于印发庆
丰农场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并组织实施。

农场改革后的医疗保险制度明确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双方共同负
担,并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参保
职工个人交纳工资总额的2 %,企业交纳工资总额的6 %,退休人员不交费;参保人员个人缴
纳医疗保险费和企业交纳的医疗保险费的30%,形成个人账户基金,个人账户归个人所有,余
额可结转下年使用。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除记入个人账户之后剩余的70%记入社会统筹基金
账户,由医疗保险机构集中管理,调剂使用。个人账户基金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与
参保职工的工龄长短挂钩。2000年,农场易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共计291 人,他们的医疗费实行
包干限额的办法,即每人每年核发1000元;离休干部为66人,他们的医疗费100 %报销,实行
“总额包干、医疗管理、专家诊治、自我监督”的管理办法,农场每年核定离休人员医疗费总
额为40万元。

为了做好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由社保分局在银行开设“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庆丰农场职工医院为医疗保险的定点医院,并在门诊设
立医疗保险审核服务台。参保职工就医购药,须携带并出示本人的医疗保险手册,医生审核人
证一致后,用“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开方,参保人员拿处方到审核服务台结算。

2000年,农场共有企业56个,职工参保人数为4752人,参保率达81.80 %。医疗保险统筹
基金收入额为1467479 元,个人账户基金收入额为1180924 元。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额为148710
8 元,个人账户基金支出为957731元。到2000年末,统筹基金超支19629 元,个人账户结余为
2 23192 元。

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方便了农场职工群众就医诊病,使职工的基本医疗得到了一定的保
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