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生育保险制度 为了保障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生活和医疗,均衡企
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社会负担,按照上级要求,庆丰农场社保分局从1998年7 月起,进行了生
育保险试点工作。根据省劳动厅黑劳发[1997]233 号文件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职工生育
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农场实际,制定了《庆丰农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试行)》,并经农总劳复[1998]12号文件批准实施。生育保险基金由社保分局负责筹集、
支付和管理,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企业按照在册职工工资总额的
1 %提取,年初一次性缴纳,存入社会保险分局在银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专户,专款专
用。生育保险的开展,减轻了企业负担,维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女职工在生育期间
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
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统计表
(1998~2000年)
表2-12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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