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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基本建设开工前审计

第六节 基本建设开工前审计


  为有效地控制基本建设项目盲目扩大和有计划的节制开支,农场在1994年就曾以场
发[1994]51号文件明确提出:“决定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进行事前审计,否则财务部
门不得核资拨款或有权责令其停工并给予经济处罚”。随着农场深化体制改革,自1996年起,
农场规定,凡基本建设需上项目单位,在开工前必须上报所上项目计划,经农场有关部门批准
后,责成审计部门进行开工前审计,检查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是否到位后方可动工,否则一律停
止施工。1996~2000年间,审计部门对全场13个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了开工前审计,对于
发现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不到位或资金不足、乱挪资金、计划外基本建设等违纪行为,严格依
据有关规定进行了纠正,属于没报计划直接施工的,要求马上停止施工,并书面向农场主管领
导及相关部门报告,已经造成既成事实的,根据计划外工程额度对相关人员提出处理处罚的意
见。对于已经上报计划的工程项目,在资金没有到位的情况下开始施工的,责令施工单位立即
停止施工,并立即通知农场相关管理部门。坚决遏制了计划内工程投资超限规模,从制度上保
障了农场重点基本建设项目的正常实施,严格控制了计划外基本建设开支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