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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地政

第三节 地政


  1998年区域经济一体化试点刚刚结束,农场土地管理工作便出现了衔接不顺的具体情
况。当年9 月28日,农场出台了场发[1998]32号文件,题为《关于印发加强土地管理,完善
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件重申了国家有关土地使用制度的规定,明确了场
部地区土地使用费收缴标准,新增建设用地“批租”年限及农场内部职工个人擅自开荒补办手
续的程序等有关内容。此件成为农场一个时期土地管理的指导性文件。

1978年8 月10日,经牡丹江国营农场管理局牡农发[1978]217 号文件批准,牡丹江铁路
分局在庆丰农场五队南建立占地约18万亩的农副业生产基地,当时与农场签订的是借用协议,
时过20余年,原协议已不适应现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和使用制度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于1999年1 月1 日起正式实施,新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及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
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原协议既无使用期限的约定,也
无归还土地的具体办法,属无偿无限期使用,既不符合现行土地管理法规的规定,也不符合目
前市场经济的一般运行法则,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特殊产物。

牡丹江铁路分局在庆丰农场行政区内的农副业生产基地,建立时的初衷是为职工群众搞生
活福利的。但时过境迁,农副业生产基地已变成以盈利为目的的农业企业,已完全背离了建立
时的搞福利的初衷。为此,经庆丰农场党政班子研究,决定依照法律程序对牡铁分局在庆丰农
场行政区内的农副业生产基地,所经营的庆丰农场的土地,重新订立土地出租合同,确定租赁
期限和征收相应的地租。此事委托给省驻农垦牡丹江土地管理局庆丰农场分局具体操作。经过
近两年的运作,在牡丹江农垦分局、农垦总局土地管理局、驻农垦牡丹江土地管理局等上级部
门的协调下,于2000年底双方达成共识。由具有测量资质的测量单位,在土地部门、农场、铁
路三家监督下,对牡铁农副业生产基地所用土地面积的“四至”进行测量。然后,按实际的占
地面积重新签定了土地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01年1 月1 日~2030年12月20日。铁路分局同
意以60元/亩/年,一次性付给农场地租,地租总额108 万元。将20余年的无偿无限期使用改
为了有偿有限期使用,维护了农场利益,使庆丰农场行政区域内的地政工作达到完整的统一管
理。

  牡丹江铁路分局农副业生产基地(又称铁路农场)四至情况如下:

东面:老公路与23干相交处,沿23排干向东至4350米处为东界,南端折向北1800米,再折
向西北,与五队八支渠延长线至穆南三干1000米处相交划直线,界西土地为牡丹江铁路分局承
租。

  南面:以老23排干为界,界北土地由牡丹江铁路分局承租。

  西面:南端由二十三老公路向北3500米止,界东由牡丹江铁路分局承租。

  北面:由西界北端向东2500米平行穆南三排干划直线与东界相交,界南土地由牡丹江铁路
分局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