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劳动工资 一、支付形式
1、假定工资。是劳改企业为了计算盈亏,衡量经营水平,并作为对犯人的奖励依据而实
行的一种工资制。根据中央公安部的规定,以各单位当月所管辖犯人平均实有人数(不包括失
去劳动能力的老弱病残数)计算。1963年起,改为每月24元,同时提取12.5%的假定工资福利
费,一并计入生产成本。此款不发给罪犯本人,犯人只能按国家规定的生活标准,享受实物
供给。
2、薪分制。兴凯湖农场于1955年在基本工人和就业职工中实行薪分制。以各人思想和劳
动表现评定薪分分数,每月最低100分,一般的 120—150分,最高为160—200分。最高薪分
多为工程技术人员。每月核发工资时,系按北京日报所登的分值,乘以个人当月薪分数来计
算。其分值约在二角七分四厘三左右。1956年取消了薪分制,改为等级工资制。1957年在水
利和公路工程中,实行过记件工资制。
3、死级活评。1959年4月,在职工分场就业人员中,试点死级活评工资制。根据个人完
成任务的数量、质量,劳动态度和遵守纪律的好坏情况,每月评定一次,工资等级可以上下
浮动。1960年全场执行,到“文革”时期废止。
1964年,根据上级有关工资政策,对死级活评进一步完善,实行作业工资、产量工资两
结合工资制。即本人基本工资80%为作业工资,每月按计时工资形式发给本人。20%为产量
工资,集中起来以中队全体人员当月的全部工分进行分配,多劳多得,打破了“大锅饭”,
体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只执行一年即停止。
4、临时等级工资。甲:教养人员工资,采取每月评定一次的办法,具体评定条件是:
①、是否遵守劳动纪律;
②、完成任务好坏;
③、出勤率高低;
④、能否爱护国家财产。
根据月评优劣,暂按七个等级核发工资。即13元、15元、17元、 19元、21元、23元、25
元。
劳改农场对劳教人员的工资收入,除去每月固定的伙食费和2至3元的零用钱外,其余部
分按人分户存入银行,作为每个人的服装费和家属赡养费,由所在的基层单位,按季给其家
属汇寄或存储。
1960年工资等级增加到八个,如下表:
单位:元
1963年9月,“临时等级工资”经过重新评定,纳入正式工资级别。因此,解除教养就业
后,经该处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按教养期间的工资级别执行,不再另行评定。
乙:盲目流入人员工资。农场对收容的盲流人员,根据他们中的大部分人员没有劳动习
惯,劳动效率低,质量次、纪律差的实际情况,工资采取月薪月评办法。
对从事一般劳动的,其标准按18元、20元、22元、24元、26元、28元和31.5元等七个工
资等级。不列等的按15元、16元、17元评定执行。
对从事技术工种的,按28元、31.5元、35元和38.5元四个等级评定工资。
由于实行月薪月评的方法,每个人的月工资水平均有变化。但原则上平均在23—25元左
右,以保证他们的收入和生活水平相对稳定。
5、月薪制。干部以行政级别实行月薪制。知识青年自1968年至 1971年,国家采取包下
来的政策,执行农工一级的标准,按月每人发给32元。1972年改为月薪日计制。
6、徒工生活费。1958年秋,在农场干、职和犯人子女中挑选16—20岁的未婚男女青年86
名,集中参加劳动,每日发给生活费五角。 1959年起,先后送往牡丹江发电厂、北京燕京造
纸厂、锦州、营口、重庆等造纸厂学习。至1959年共有徒工400人。分别在锻、铆、焊、拖拉
机手、汽车驾驶、造纸、会计、兽医、医务护理、米面加工、理发、照像、印刷、刻字、修
表等近三十个工种中,实行学徒制,学习两至三年。学徒期间,第一年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费
17元,第二年19元,第三年21元,同时每人每年发给服装费36元。1967年因“文革”停止招
收,1980年重新恢复了学徒制。
7、月薪日计制。1958年始,全场在直接参加生产人员中实行月薪日计制,按月发放。日
工资率为个人每月基本工资乘以12除以365。具体规定了公休假日工资照发,继续工作的发双
工资,病伤、产假执行劳保,至1962年废除。
1972年又开始执行,即:将每个兵团职工和战士的月基本工资,除 25.5天,得出日工资
率,然后按每个人的实际出勤日,乘以每个人的日工资率,来计发本人每月应得工资。对病、
伤、产假的待遇执行国家劳保条例。月薪日计制,虽然初步体现了“按劳分配”的分配原
则,但是它只提高了出勤率,没有真正提高生产率,而且容易造成“出勤不出力”的现象。
所以,自1973年起,兵团决定在月薪日计的基础上,进一步改制,搞“工分改制试点”。
8、评工记分。1973年,四十三团党委决定在12、20、22三个连队进行评工记分试点,当
年取得较好经验。1974年全团农业连队普遍推行,即按固定工分或包定工分的形式记分付酬。
对职工工资以32元为杠,32元以上的部分实行级差保留,按月薪日记,当月发给;32元以
下部分打乱,每月按工分核发并以工分为依据,参加年终分配,每个分配劳力(出勤306天为
一个分配劳力)不得超过384元(32×12)的 20%,即76.80元,超过部分,60%上交国家,40
%作为连队积累。此办法上死下活工资总额不变。工分可增可减,工分多了工分值就低,工
分少则工分值就高。劳力强、技术高的工人收入就多,反之则收入减少。评工记分,为推动
定额管理,加强企业经营管理,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起到一定促进作用。
9、浮动工资。1980年对所有干职实行“浮动工资”。即按扣减每个人32元的20%(6.40
元)作为浮动工资额。年底如完成任务全部返还,并按盈利的15—40%提取分配基金。如完不
成任务则按比例扣减,直至扣完。1983年10月以后,随着职工工资的调整,每月扣减的浮动
工资额,增加为7.40元。
二、职工升级
自1955年以来,农场根据国家规定,对全场职工先后进行了六次工资调整。其中1956年,
只对干部调整工资。基本工人和就业职工因实行薪分制,不列入调级范围之内。以后几次
调整工资,按国家规定干职一起调整了工资。1982年和1983年,因农场经营盈利,经牡丹江
农管局批准,奖励农场工资晋级,分别为百分之零点五和百分之三。
干部、职工调整工资情况表 单位:人、元
三、奖 励
1、经常性奖。自1955年开始,在职工中实行了经常性的奖励。其奖金是按工资总额的4
%提取,各分场按月季或作业阶段,在农场的统一布暑下,分为超产、优质、满勤、节约、
安全、降低成本等单项奖,经评定审批后,发放给个人或班组。
2、综合奖。1964年将经常性奖改为综合奖。此项奖金列入工资总额,摊入生产成本。农
业按工资总额的3%,工业按7%提取,年初同工资总额一并列入工资基金计划。该项奖分春
播、秋收两个阶段发放。但在工业单位实行月评月奖或月评季奖办法。而农业的秋收奖则与
工业的四季奖合并评比,年终在工人、劳教人员中发放,干部不提不发。1966年“文革”开
始后,停止实行。1980年4月,恢复附加工资待遇,每人每月发放1.2元,并自1978午6月起予
以补发。
3、包定奖。1964年,在农田中队执行了一年。该项奖的主要内容是,中队对农场承包产
量、成本、利润指标,实行超产部分按三、三、四的比例分配,即30%上交农场、30%留给
中队、40%奖给个人。超产奖一律奖励粮食,所以又叫“超产奖励粮”。年终将超产奖励粮
折合成商品粮,供应给个人,对当时提高口粮,促进生产起了一定作用。
4、年终奖。1973年始,四十三团在农业连队试行工资改制,1975年全团普遍执行并进行
年终分配,又称年终奖。对完成计划利润指标的连队,按完成额10%提取分配额,做为奖励
基金。超计划的按下列比例分等累计提取,到1981年结束。
5、包定奖生产责任制。1982年,根据管局的指示精神,开始制定并实行包定奖生产责任
制。首先明确了分配原则,年终分配金额一般不得超过全场职工两个月的平均工资,各承包
队发给职工奖金最多不能超过本队职工六个月的平均工资额,个人所得奖金最多不能超过一
年的标准工资。分配后如仍有多余,作为本单位留成,用于以丰补欠或兴办职工福利事业。
月平均工资一律按50元计算。
同时,对农业连队的小学教师提奖办法进行了修订。即由所在盈利单位,将应分奖金提
交文教科。由科里根据各校教学质量,评议出一、二、三等,按等下发分配基金。等差一般
控制在20%以内。这样做解决了因教学质量好,所在单位亏损而不得奖;教学质量差,所在
单位盈利而得奖多的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