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劳保安全 一、劳动福利。在劳改农场时期,自1964年以前,凡是干部和基本工人,均执行
国家劳保条例各项规定。对就业职工,除不享受退职退休和探亲假待遇外,可享受公费医疗,
对其病假,不论工令长短,一律发给每人每天生活费五角。工伤期间工资照发。1963年根
据中央公安部、劳动部和财政部联合通知精神,除对就业职工仍不执行退职、退休待遇外,
其余均按国家规定执行。
1964年始,对就业职工,实行探亲假。采取利用农闲季节,组织“集体探亲”,即由干
部带队,送到北京市公安第五处,然后由五处用专车分送回家,和他们的亲人团聚。
1969年后,劳改农场性质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就业职工改为兵团职工,至此一切劳保待
遇与干部、基本工人相同。
1972年开始,在农场实行合作医疗制。凡干、职直系亲属,户口在农场的,每人每月交
三角钱,即可免费看病、住院。
二、劳动保护。劳改农场时期,虽然在农业企业中,国家还尚未实行劳动保护,但是对
从事农业生产和农田水利建设的犯人、教养人员,冬季配有皮棉坎肩、狗皮帽子、皮手套、
棉袜子等防寒保暖用品,夏季因蚊虫多,配有防蚊帽。
在职工中,只限于从事机务工作人员和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服务行业的人
员。他们中根据工种行业的不同,按规定可分别领取劳动保护用品。计有:工作服、皮大衣、
棉大衣、短大衣、白大挂、大头鞋、农田鞋、围裙、套袖、棉手套、线手套、雨衣、雨鞋、
工作帽等。
自1981年9月15日起,在农、林、牧、渔等业和工种,全面开始实行劳保待遇,使全体职
工在生产劳动中,享受到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附表)
逐年劳动保护用品开支情况表
三、安全生产。兴凯湖农场自建场时起,在组织罪犯进行生产劳动中,就普遍建立了安
全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立和发放了必要的劳动设备和防护用品,并经常对罪犯进行安全生产
教育。同时,根据犯人的体力强弱、生产技能熟练程度等不同情况,相应地分配不同的劳动,
以使其既能达到熟练劳动的程度,又能保证安全生产。体现了人民政府的人道主义。
1976年以后,农场在劳资科配备了抓全场安全生产的专职人员。经常对所属企业进行安
全生产教育,并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隐患,除立即处置外,并对严重违章者,给予行政
处理。但是自1955年至 1982年间,重大事故仍年年皆有发生。为吸取教训,鉴戒后人,现综
列于后:
劳改农场时期:(1955年—1968年)死亡14人,重伤5人,轻伤8人。
兵团时期:(1969年—1976年)死亡43人,重伤48人,轻伤5人。
国营农场时期:(1977年—1985年)死亡25人,重伤48人,轻伤
1956—1982年重大事故统计表
44人。
共计:死亡82人,重伤101人,轻伤57人。
(见1956—1982年重大事故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