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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庭

第二节 法庭


  一、机构设置与演变
兴凯湖农场是1955年由北京市公安局五处在黑龙江省密山县境内设立的一个劳改农场,
所属人员的一切关系均隶属北京市公安五处直接领导。建场初期场内发生的刑事,民事案均
由密山县人民法院受理。场内设立管教科、教育科、职工科。农场下设分场,分场下设生产
队。分场设管教干事,队设管教和内勤小队长,主管法制教育工作,直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
初期。
十年动乱期间,在林彪“四人帮”砸烂“公检法”的极“左”口号下,这个劳改农场也
被砸烂,此期间无法可依,无人执法。在“群众专政”的号召下随便揪人,隔离反省,甚至
捕人,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屡见不鲜。
1968年成立兵团后,出现了以党代政的情况。团党委请示师党委后可以捕人,甚至判刑。
团党委可以决定给人戴五类分子帽子,并在十八连建立监改班,对五类分子实行强制劳动
和监改。由于以党代政和无法可依情况的存在,以至再次出现了一些冤假错案。1975年以来,
公检法机关逐渐恢复,法制才逐渐,走上了正确的轨道。
1977年,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43团撤销,国营兴凯湖农场成立后,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
[1976]2号文件,开始建立法庭,它行使的审判职能隶属于密山县人民法院,在行政上法庭组
成人员则隶属于兴凯湖农场。
1977年3月首任副庭长王茂堂,同年八月张永禄调法庭任书记员,兼法警。九月王茂堂调
龙头农场。继任副庭长杨嘉义于1978年8月任职,9月王学义调法庭工作,1981年7月密山县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二次会议任杨嘉义为庭长至今。张永禄、王学义均由密山县人民政
府司法科任命为助理审理员。1982年5月崔俊玲调到法庭任书记员。共四人工作。
二、农场法庭的业务范围
1、审理农场辖区内的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2、指导农场基层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如果
违背政策、法律、法令的,应当纠正或撤销;
3、进行政策、法律,法令的宣传;
4、处理有关涉及法庭业务范围的人民来信,接待人民来访;
5、办理密山县人民法院交办的事项。
人民法庭在审判活动中,是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依靠群众,调查研究,
着重调解,就地办案”的方针进行审判工作的。
受理刑民案件统计表


三、案件的审理与判决
法庭建立后,到1982年受理了各种刑、民案件84件,其中轻微刑事案件两件,一般民事
案件82件。还依法处理了简单民事纠纷一百余件。
四、冤假错案的平反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密山县法院根据上级人民法院工作会议精神,决定对冤、假、
错案进行复查平反。由杨嘉义协助密山县法院,对36起反革命案件进行了复查,其中维持原
判8件,平反26件,改判2件。刑事案件28件,其中平反4件,改判2件,申诉驳回2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