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林界 云山农场的东、南、西三面,境界明确,只有北面与虎林县七虎林场和迎春林业局的方山林
场(又称先锋林场)的境界走向存有异议。
1980年5 月8 日,省人民政府下发(1980)113 号文件,《关于处理若干土地,林权纠纷问
题的决定》。有关云山农场林地问题,有如下概述:“(二十一)、云山农场与虎林县七虎林场、
迎春林业局的林权纠纷:(1 )、农场在迎春林业局施业区的连队,由县会同林业局从优划给宜
林荒山荒地,疏林地。
农场已造的人工林,林权归农场所有,农场在林业局施业区采伐点要撤出。
(2 )、在七虎林河以东,永红公社通往云山农场乡道以南,云山农场通往八五○农场的公
路以西的三角地区内(面积约三万亩),国有天然林划归云山农场经营,对七虎林场在三角地区
内已建的青年点,在留有发展余地的条件下,就地划界,其余荒山荒地,以及农场的耕地,都归
云山农场经营。“
为了落实113 号文件规定的云山农场与七虎林场界线,1980年7 月,牡丹江地区行署派唐殿
杰率工作组来虎林县,召集虎林县与云山农场协商研究具体划界,1980年7 月30日,在工作组的
领导下县方代表杨长斌与场方代表李介春,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签署了云山农场与虎林县七
虎林场落实113 号文件具体界线意见书,意见书确定,永红至云山的乡道,改为林场到云山的新
公路为界;云山农场给七虎林场青年点、苗圃、居民点留有一定的发展范围,农场给林场以南划
给一千亩荒原,林场给农场畜牧连划给一定的活动范围。
1982年11月,在省土地局的领导下,牡丹江农场管理局土地办、虎林县、云山农场再次协商,
签署了云山农场与七虎林场划界方面的补充意见:林场同意并划定云山农场畜牧连(即鹿场)范
围,由畜牧连长期使用,如不养鹿,由林场收回,对双方界内部分土地实行对换,至此,云山农
场与七虎林场这段界线结论,如果还有问题,也要待双方具体落界时才能提出。
为了落实113 号文件规定的云山农场与迎春林业局的界线,1980年7 月,牡丹江地区行署派
唐殿杰率工作组,在虎林召集云山农场与迎春林业局,协商研究具体划界。1980年7 月13日,农
场代表李介春与林业局代表洪国瑞,在工作组的领导下,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签署了云山农
场与迎春林业局落实113 号文件具体界线意见书,意见书划给云山农场总面积5 万亩的林地,具
体位置面积如下:
l、云山农场北部的55、56、57三个林班全部划给农场,面积16000亩;
2、农场林业连划给3000亩,北起住地,南止公路,东西延长到达面积3000亩。
3、农场二连两侧,47、36、37、30四个林班,划给云山农场,面积22900亩。
4、不足的8000亩,从农场一连通往方山林场(即先锋林场)公路以西的林地中划给。
云山农场与迎春林业局的这段界线,因8000亩林地未定具体位置和云山农场在迎春林业局施
业区内营造的人工林的权属问题,双方在省、地、县三级政府的领导下,多次协商,仍未达成一
致。
历年造林面积表 附表1
历年采伐统计表 附表2 单位:亩、立方米
历年林木育苗 附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