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房产管理
第六节 房产管理
建场到1984年,农场的房屋都是公建、公修、自用。
1984年12月根据经济体制改革形势,农场也改革了职工住房的管理办法,由公建、公修、私
用改为自建、自修、自用,逐步实现住宅商品化。现有职工住房转让给个人,产权双重所有,自
管、自修、自用。1985年有些单位已执行房屋转让给个人,有些个人已交款,但在1986年2 月农
场第三届三次职代会上决定职工住宅暂不转让。1987年国家提出“积极推行城镇住宅商品化”,
农场第三届五次职代会通过将房屋转让给职工。原则上干部、职工、家属全买房。
买房实行工龄与中级以上科技人员给予优惠相结合的办法。房屋作价标准:现净值与现行作
价。如现净值每平方米80元,现作价50元。如现净值每平方米40元,现作价25元。优惠办法。户
主—年工龄优惠本人房价的1 %,双职工的另一方工龄优惠0.5 %,中级以上科技人员再优惠10
%,但总的优惠加在一起不能超过50%。交款还可以优惠,房价款300 元的一年交清,1000元的
当年交300 剩余可分二年交清,1000元以上的当年交300 元,剩余部份分四年交清。房价款10000
元以内的为一年交清,可优惠余下部分的20%,10000 元以上,可优惠余下部分的30%。
1992年9 月以牡丹江管局房改方案为依据,结合我场实际情况,制定了我场住房制度改革方
案。(优惠向个人出售公有旧住宅)已作价转让的住宅和未转让的公有住宅、自建公助的住宅及
公费和部分公费接盖的耳房、偏厦、仓房等全部一次性向个人出售。
1992年12月购房者,在定价基础上,下浮20%,再优惠15%,如一次交清再优惠10%。
分期交款的首次不得少于交款总额的30%,剩余金额不足5000元,分二次二年交齐。剩余金
额超过5000元的分3 年交齐。逾期不交的,按现行个人活期储蓄利率计取利息。1992年12月底以
后购买者,取消再优惠的10%,1993年10月30日以后购买者取消一切优惠。原公有住宅转让时个
人交的转让款可充减现购房款。购房者可使用本户或借用他人农场欠发职工的各项款购房。购房
者交齐购房款后产权归已,可进入交易市场,五年内出售的由产权单位扣回优惠部分:五年后出
售的不扣回优惠款。
1993年底对场直地区1115户房屋进行了登记,建立了房产档案,为今后的房产管理工作奠定
了可靠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