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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土地划界工作

第四节 土地划界工作



云山农场地界根据(59)号规字第一号文件规定地界。北部沿完达山七虎林河北支流为我场
北部场界,西部以七虎林河为界,东部南部1978年6 月管局组织三场划界为准,以云山农场中干
十二干与八五四农场、八五○农场为界。东北部以二道半截河与八五四农场为界,东部与县种畜
场的界线,原四师与县协商精神,在1978年双方再次现场确定,东到迎春农场干渠拐弯处以路为
界,西至种畜场以居民点从种畜场老场部的路向西平行500 米向北直交原协议线。与西大岗界线
以1986年36号牡农管局精神落实。目前北部与迎春林业局已落实七个林班(55、56、57、47、46
、37 、30)尚缺8000亩及跃进林场的3000亩初步协议未签字。与七虎林场界线已落实,以113 号
文件的补充意见的第三条一款处理;七虎林林场场部南的云山农场荒地西至七虎林河、南至虎林
县供销社青年点北排水沟,东沿山脚下至七云公路的地段杈为七虎林林场所有。这块荒地是兑换
七云公路向北的七虎林林场土地(西界山脚下林地边向北沿山路至水线向南至七云公路)。北界
是198 高程点沿山脊交东风公路,向西与七云公路平行打一直线交于西山脚下边界水线上。东界
是东风公路向南交于七云公路,南以七云公路为界。此范周内土地权归云山农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