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福利待遇与收费标准 一、集体职工福利待遇
1984年,农场行文规定,集体职工福利待遇,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本着取之手民,用
之于民的原则。具体办法与标准,全场不强求一致,由各企业单位讨论制定,但不交公益金
者不得享受福利待遇。
1986年农场统一作出具体规定:
1、医疗费:平时按本人标准工资的3%发给个人,因病住院时,按工龄长短给予报销药
费(营养费自理),1978年以前参加工作的报90%,1979—1983年参加工作的报80%,1984年
以后参加工作的报70%,其它费用自理。
2、独生子女费:按每月5元发给,另一方是全民职工或合同工的,男女双方各负责50%。
3、困难救济:视其实际困难情况,给予一次性30至50元的救济费。
4、职工调转时,发给本人由农场到调入单位的路费(不发行李费),场内调转不发。
5、职工要求退职,按本人基本工资5%发给一次性12个月的退职费。
1991年,农场对集体职工福利待遇作了适当调整和补充,调整部分有:
报销医药费标准为1978年前参加工作的报80%,1979年至1983年参加工作的报70%,
1984年至1989年参加工作的报60%,1990年以后参加工作的报50%,化验费、处理费、拍片
费、膳食费,车费等自理,平时门诊治疗凭药费收据到所在单位报销。
补充部分有:
1、独生子女医疗费:凭药费收据,零至7周岁的报销100%,8至14周岁的报销50%。
2、计划生育晚育奖:按照农场全民职工的规定执行。
3、女职工计划生育待遇:上节育环可休息2天,摘节育环休息1天,输卵管结扎休息21
天,人工流产休息15天,人工流产同时上环者休息30天,妊娠中期引产的休息42天,妊娠中
期引产同时做结扎输卵管休息51天,产后结扎输卵管的除产假外,另加休息21天,符合以上
规定的必须持计划生育办公室证明,休息期间工资照发。
4、集体职工探亲从1991年开始,参照全民职工有关规定执行。
5、集体职工死亡后,当月工资照发,并给丧葬费补贴300元,其它费用自理。1993年7
月1日以后,按照黑龙江省《企业职工死亡待遇改革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6、职工调转路费,增加调出场外给予每人150公斤的托运费和场内调动解决一次搬家车
费报销的规定,其它福利标准仍按1986年规定执行。
二、费用收取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