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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集体经济管理

第四节 集体经济管理



1983年以前,农场集体经济组织分为两部分管理,一部分是场部地区直接由多种经营办
公室管理,另一部分是农牧生产队由所在单位进行组织经营。
1984年劳动服务公司成立以后,招收了一批集体职工,并建立起了集体职工档案。全
场凡有集体职工的单位都组织起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集体企业,统一由劳动服务公司负责
组织、管理、核算。
1985年至1991年,除场部、转运站和二十二队三个集体企业归劳动服务公司直接管理外,
与全民混岗的集体职工,公司只负责人事档案,招工、职工调转、工资审批、晋级以及医疗
费报销。其它均由所在单位党支部代管。
公司对下属企业管理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对干部工作人员管理,1993年以前由公
司任聘,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企业所需资金,1993年9月以前,由公司管理并垫付,以后一切生产流动资金全部由本企
业自立。
为扶持和促进集体经济的发展,1991年农场下发云场字(1990)65号文件《关于发展农场
集体经济若干政策的规定》,规定指出:
1、禁止任何机关和单位非法改变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性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
任何方式和借口挤占、挪用、侵占和私分集体企业财产。
2、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向集体企业安排不需要人员,否则企业有权拒收。如果需安排,
须经劳动服务公司同意,农场向集体企业按排一名全民职工,应向劳动服务公司拨付2000元
的安置费。
3、对各单位承包或分离的集体职工应交费用,要按集体职工的费用标准征收。队管费与
本单位的全民职工一样按标准分摊,不得任意提高收费标准。
4、集体职工在政治待遇上与全民职工一视同仁。入党、入团、提干、参军、学生毕业分
配等方面与全民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并根据云工字(1991)10号文件规定,集体职工可以加入
工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