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民政
第七章 民政
云山乡存在时,民政由乡政府负责。三十九团成立后,复员军人工作、残疾人工作、信访民
政工作由司令部军务股负责,婚姻登记工作由政治处保卫股负责。恢复农场后,征兵工作、民兵
训练、复转军人、残疾人工作由场人武部负责,民调、信访工作由行政办公室负责,婚姻登记归
公安分局负责。
1993年8 月垦区筹建民政机构,9 月管局成立民政局,云山农场也成立民政局,执行省民政
厅委托垦区12项、35条工作。
在场筹建民政局时,同时筹建残疾人联合会,通过证审,147 名残疾人发放了残疾证,民政、
残联属农场办公室领导,办公室副主任任民政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