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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



黑政办发[1996]62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47号)转发给
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级政府要结合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和全省地方志第三次工作会议精神,把
地方志编纂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阶段。要把地方志编纂工作当作一项长期的重要的事业来抓,真
正从思想上重视起来,从工作上给予大力支持。要把地方志编纂工作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切
实加强领导。妥善解决修志机构的经费、编制和修志人员的职称等实际问题,改善修志工作条
件,关心修志人员的生活福利待遇。要保持修志队伍的稳定。无论修志机构是单设还是合并,
都要保留骨干,并有领导负责。要大力弘扬存真求实、有胆有识、埋头编修、甘于吃苦、淡泊
名利、无私奉献的修志精神。
当前,要抓紧时间,在确保志书质量的前提下,善始善终地完成本届修志任务,保证志书
出版经费;搞好对已出版志书的质量检查工作,认真总结经验,评选佳志;要把地方志编纂工
作与编写年鉴、简史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为做好2001年续志的各项准备工作,要制订续志工
作规划,广泛搜集、整理资料;加大用志力度,积极主动地运用志书资料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各级政府、省直各单位要按此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