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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续修农场志设置《社区篇》的探讨

关于续修农场志设置《社区篇》的探讨


刘文涛

  全国第三次地方志工作会议的召开,标志着全国性的续志工作拉开帷幕。续志断限多为改
革开放后的1985年至上个世纪末的2000年。这是个大发展和大变革的时期,随着社会发展、学
科交叉,社会分工日益复杂化,新生事物层出不穷。如何使续志的体例结构更符合不断发展变
化了的实际,使续志的篇目能达到序列清楚、层次明晰、领属严密、结构规范,符合系统分类
原则,便于检索和指认,更好地反映一地地情的客观存在,成为面临续志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黑龙江垦区历来重视编史修志,在第一轮修志工作中构建了总局、分局、农场三级修志的
格局。到目前为止,已出版各级志书110部,加上各类专题资料共1000多万字。透过这些文字
垒起的“长城”,可以较清晰地看到北大荒人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下,在省委省政府农业部
的具体领导下,所走过的有坎坷、有汗水、有牺牲更有成功和收获的足迹,感受到北大荒向北
大仓转变的有力节拍。面临续志,垦区决心再接再厉,再创新高,定下三级续志140部的宏伟
计划。
  在续志断限内,伴随着全国覆地翻天的改革举动,为谋求更大发展,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
求的现代企业制度,垦区在体制改革上做出很大举措。因此,也使续志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在续志还未完全铺开之前,及时捕捉发现这些问题,进行有益的探讨,对于提高续志质量,落
实李铁映同志在全国地方志第三次工作会议上提出的修“名志”、“佳志”的要求,具有工省
效倍的作用。“社区”是在续志断限内农场新出现的事物,面临续志,许多农场对这一新生事
物表现出或无所适从或处理不当,本文想就这一问题做一探讨,以为农场续志在理论和观念上
扫清障碍。

  一、“社区”出台的背景及在农场的特定涵义

  1.“社区”出台的背景

  垦区现行的政企社企合一的管理体制,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适应垦区区域性、社会性、
综合性特点,建立起来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经济组织形态。在半个多世纪的开发建设和生产经营
过程中,垦区也进行了行政司法管理体系和社会管理体系的建设,依附于经济组织也形成了完
善的社会组织。现在的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是黑龙江省政府的一个职能厅局,垦区各级机关享有
省委、省人大、省政府授权、委托或派出的除税收以外的几乎所有行政司法职能和社会管理职
能。农垦总局所属的103个国有农场既是农业企业,又是工商运建服各业齐全、文教卫生、公
检法齐备的“小社会”。这种体制在历史上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却越来越成为制约垦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障碍。长期以来,垦区一直在探索解决农垦企业政企
社企合一的方法,进行了农垦建政的“友谊模式”,实行“两还”的“虎林模式”,内部分开
的“绥滨模式”的实验或试点,积累了许多可借鉴的经验和教训。最后认为,“绥滨模式”是
通过在农场内部设立社区管理委员会的办法,分离企业行政和社会管理职能,在农场内部实现
政企分开,这种模式不增设政府机构,不增加改革成本,没有改革震荡,符合现阶段垦区改革
和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所以明确了建立社区管理机构,分离农场行政和社会管理职能的改
革方向。于是,“社区”这一对农场干部职工来说还比较生疏的概念开始走进农场生活。

  2.“社区”在农场的特定涵义

  在讨论农场续志应不应该设置《社区篇》之前,先要搞清“社区”的涵义,《现代汉语词
典》对“社区”是这样解释的:“社会上以某种特征划分的居住区。”这一解释更适合于城市
中以居民的地理分布划分的社区概念。在垦区,“社区”是随着农场内部政企分开改革的推进
而出现的一个概念,有其特定的涵义。在关于农场内部政企分开问题的重要标志性文件,黑垦
发[2001]7号《中共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委员会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推进农场内部政企分开若
干问题的意见》中,对“社区”是这样解释的:“本意见所称‘社区’,是指聚居在农场辖区
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这一解释应该看作是“社区”在农场的准确的特定涵义。
该文件同时指出,社区管理机构是社区管理委员会。垦区各农牧场(友谊农场除外)都要建立相
对独立的社区管理委员会,把农场的行政和社会管理职能及机构剥离给社区管理委员会,把生
产经营管理职能留给农场。把学校、医院、幼儿园、托儿所、通信、广播电视、物业管理等社
会服务机构分离给社区,使营利性机构和非营利性机构分开。社区管理委员会这样一个机构包
括:综合部门(办公室、计财科、社区经济办);行政管理部门(农政科、民政科、司法科、建
设科、劳动和社会保障科);社会事业管理部门(教育科、卫生科);派驻司法、行政和社区机
构(公安局、检察院、法庭、土地科、工商局、交通科、社会保险事业分局、农业风险办);人
民武装部;居民委员会。
  可见,在农场,“社区”是为解决农场内部政企社企合一体制而设置的职能部门,是指社
区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领导和协调社区司法、行政和社会管理工作,是一个包括所有非营利
性社会管理机构和行政司法机构在内的部门。它不完全是一个区域概念,这是它和城市社区概
念最大的不同之处。在城市,社区主要指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在上级党委的领导下,
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二、农场续志设《社区篇》的现象分析及不合理性

  1.农场续志设《社区篇》的现象分析

  从各农场上报农垦总局的续志篇目及送审稿来看,许多农场面对“社区”这一新生事物,
或表现出无所适从,或表现出处理不当,或表现出置之不理。面临“社区”这样一个问题似乎
有些尴尬和两难,不设《社区篇》吧,农场又实实在在地存在“社区管理委员会”这样一个机
构,“社区管理委员会”又很重要,是一个包括公检法文教卫生等部门在内的一个较庞大的机
构,似乎已分割了农场的半壁江山;设《社区篇》吧,社区管理委员会所管辖的部门又实在太
多太庞杂,如果全部都在《社区篇》下记,会使农场续志出现畸轻畸重,篇目设置呈现混乱状
态。所以多数农场都作出择社区所辖的几个部门而立篇的选择,具体将哪几个部门列入《社区
篇》下,也没一定之规。这一表现的深层原因还是对“社区”这一现象理解得不透彻,对志书
设篇立目原则掌握得不够好。
  如《八五一一农场志(1993--2000)》送审稿设《社区编》,将公安、检察、法庭、司法等
内容放在《社区编》中。该志主编在一篇关于农场志篇目制定的基本思考的文章中,道出了这
么设置的理由:“从广义方面看,公检法司等部门属于国家政权机构。但对于农场来说,它属
于社区工作领域,所以编者将其列入《社区篇》。”再如《七星泡农场志(1986--2000)》送审
稿,在《社区篇》下设环保、民政、交通、土地、工商等章。并在篇前无题序中说明如此设置
的原因:“社区是农场的新生事物,是适应农场体制改革需要建立的机构。它建立于1996年,
虽然建立时间很短,但为了体现社区管理作用,在这部志书中我们还是设立了《社区篇》。因
为社区管理事务很多,如果都纳入《社区篇》,就必然造成《社区篇》过大,因此,又根据社
会分工特点,单独没立一些小篇,如《政法篇》、《科教篇》、《文卫篇》。这样和《社区篇》
一起,担负起七星泡农场15年的政府、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全貌的描绘和说明。”

  2.农场续志设《社区篇》的不合理性

  我认为农场续志不应设《社区篇》,原因有二:

  其一,从发展的眼光看,垦区在农场成立“社会管理委员会”只是推进农场内部政企分开
改革进程中的过渡形式。既非解决农场内部政企社企合一现状的最理想模式,也非最终的固定
模式。具体参与这一改革过程的农垦总局体改处处长陈平对这一问题有一客观分析,在他的
《论农垦企业的政企社企分开》一文中指出:“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实行政企分开,就黑龙江的
农垦企业而言,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和法人实体,独立核算的企业,理想的管理体制模式就应该
是按《公司法》的要求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而不再享有行政司法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同时
也不再承担每年10亿元的社会性政策性开支。当然此事的前提是当地政府享有相应的权利后,
承担起全部政社开支的责任,且按照小政府大服务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从农垦实际出发,
设置精干高效的机构,只有这样农垦企业政企社企分开才有了一个基础。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
这种理想模式在近期实现只是一个不切实际的设想,要在很长的时期后才可能实现。所以目前
农垦企业实行政企社企分开只能采取过渡的形式。”而这种过渡形式就是在农场成立社区管理
委员会。
  除绥滨农场外,垦区多数农场都是在上个世纪90年代末成立社区管理委员会的,有些农场
还未成立社区管理委员会,也在续志中设立了《社区篇》,仅仅是根据农场政企社企合一的现
象,想当然地理解社区,把认为应该归社区的内容划入《社区篇》。成立“社区管理委员会”
既是过渡形式,又成立时间晚,不是横跨续志断限的事物,单独设篇不能真实记录农场社区存
在的实际状况,使志书呈现混乱状态,志书“昏昏”,也就不能使读者“昭昭”了。
  其二,单独设篇记述“社区”,不但使农场志出现畸轻畸重现象,而且不符合志书“因事
命篇”、“类各一志,志为一篇”的设篇立目原则。“社区”的出现,使原来政企合一的农场
分成既相互支撑又相对独立的两大块,即包括司法、行政和社会管理体系在内的非营利性机构
—社区;以营利为主要目标的生产经营机构——农场。“社区”与“农场”机构分设,人员分
开,实行两套机构,两块牌子,账目分开。如果设《社区篇》,那么与其在同一个层次上相对
应的只能是《农场篇》。在具有“存史、资政、教化”功能的志书中,如此设篇记述显然不能
真实反映农场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实际状况。综上两点,我认为农场续志不应单设《社
区篇》。

  三、续修农场志该如何记述社区内容

  如何更好地解决农垦企业政企社企合一体制问题,是长期以来困扰农垦总局的重大问题,
已经经过了十多年的探索,“社区”的出现,是这一问题暂时得到较好解决的重要标志。所以,
关于社区的问题在农场续志中不仅应该记而且应施以浓重笔墨。但怎样记更好呢?“社区”归
根到底是体制改革的产物,更多地具有改革的色彩,应该作为体制改革的内容在《改革篇》中
作为一章来记述。但可以设立“社区建设”或“社区管理”编,具体记述农场小城镇建设、街
道、房产工作等有关内容,这里的“社区”便又回归到区域概念,与本文所说的农场体制改革
中出现的“社区”相比,外延要小得多。

  在记述“社区”内容时,要注意以下两点:

  一要注意宏观记述与微观记述的结合。因为社区是农场内部政企分开体制改革的产物,所
以在《改革篇》中要加大笔墨,设专章详细记述“社区”出台的背景、出台的过程、主要职能
等大脉络的东西,这是宏观记述。同时要结合以微观记述,就是在教育、卫生、公、检、法、
司等相关章节,要具体记述归属社区后给这一行业带来的影响,宏观与微观要做到相互避让。

  二要注意真实记述改革过程与改革效果的结合。志书要以事实说话,要真实地反映历史事
实和历史过程。这一要求在农场续志中,面对“社区”这一现象,要格外注意落到实处,将这
一原则细化和深化。因为在农场,成立社区管理委员会只是农场内部政企分开改革进程中的过
渡形式,这一改革的效果如何?最终要朝向何方发展?在续志断限内还无法定论。作为真实准确
记录一地历史与现状的志书,不但要记述改革过程,更要真实记述改革效果。不要盲目地对所
有改革都大唱赞歌,而要详细记录这一改革带来的方方面面的变化,不但记述其积极的推动生
产力发展的表现,更要真实记录其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发挥志书存史资治的作用,为领导者制
定方针政策、总结经验教训和分析研究宏观决策,为后人研究这一现象,了解这一改革过程提
供真实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