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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志编纂行文通则

黑龙江省地方志编纂行文通则



黑龙江省地方志编纂行文通则

黑志委发[2003]8号

为了保证我省第二届三级志书编纂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此通则。黑龙江省三
级志书均以此遵照执行。

一、书名体裁结构层次标题小序

(一)书名:第二届省志名称为《黑龙江省志》(1986~2000年)。内容综合(总述、大事记、
人物志)、各分志、附录,均按卷排列。各卷一般由一个或几个相互关联的部分组成,书名为
《黑龙江省志·ⅩⅩ志》。出版印刷时,凡一卷志书由多部分志组成的,封面和书脊上同时标
出该卷的名称和书中各分志的名称。
续修市(地)、县(市)、区志也不在书名上出现“续修”字样,而依省志式样,分别在《Ⅹ
Ⅹ市志》、《ⅩⅩ地区志》、《ⅩⅩ县志》之后标明(1986~2000年)。部门志、行业志冠以行
政区域名,城、郊区志冠以市名,如《黑龙江省铁路志》、《哈尔滨市道里区志》。
书眉:志稿印刷成书时,省志及市(地)、县(市)、区志单页码书眉排篇名,双页码书眉排
书名。

(二)体裁:志书体裁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诸体,对前志的纠误补遗可设专章,
也可在附录中记载。

(三)结构层次:省志由若干分志组成,各分志按篇、章、节、目排列;市(地)、县 (市)、
区志,一般也按篇、章、节、目排列,目亦可用条目体排列。

(四)标题:篇章节目均以事名题。名称采用名词或名词性词组,不加修饰语,不宜过长。
标题前冠以次第序号。序号用汉字表示,如“第四章”、“第七节”;目可以用一、二、三、
四标示,如目下还列子目,则视等级不同,用(一)(二)(三)(四),1.2.3.4标示。

(五)小序:省志分志和市(地)、县(市)、区志的篇、章下可设无题小序;节下一般不设。
设与不设,应看内容与行文需要,灵活掌握。

二、图表照片

志书的图、表、照片,选择要精,使用要准。书前的图、照片为插页,其余的图、表、照
片要随正文走,与文字互相照应,不要集中于篇、章、节后面或其它地方。示意图和照片均不
编号,但须配有简洁、准确的说明。清绘的图样和照片,应单独存放,而在文稿上贴复制件或
注明位置。

(一)图,包括地图和专题图,如行政区划图、专题图与示意图等,凡绘有国界的地图,应
当严格按照国家地图测绘部门最新出版的地图绘制。物产、资源图等应使用国家测绘部门的底
图绘制。凡地图均须经省测绘局审定。

(二)表,志书中表的表题、表号、单位要齐全,画法要规范。表号的编法以篇为单位,依
次排列。如第一篇第三个表,写为“表1—3”,依此类推。表中的栏目要清,标示要全(如“效
率”中的“%”,“时间”中的“年”等),数字要准。

(三)照片,分为文前彩照(也可不是彩照)和文中插照。文前彩照选择的标准是:1.和本
地、本专业发展密切相关;2.能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反映本地、本专业的情况;3.能反映
本地、本专业各个时期的发展变化。文中照片数量不限,以增强直感,充实正文,达到图文并
茂为准。

三、时间表述

(一)从中华民国起一律采用公元纪年,用阿拉伯数字书以全称。如“1997年”,不写成
“97年”。日伪政权年号一般不标出,如需标出时,要加“伪”字。如1944年(伪康德11年)。

(二)中华民国以前年份用历史正称,即书写朝代年号,在括号内夹注公元纪年,如清光绪
二十八年(1902年)。

四、名称称谓

志书中名称、称谓的使用,要注意书写规范、准确、前后一致。

(一)名称的书写

1.全称和简称。各种名称在第一次出现时一律用全称。如全称过长,可在第一次出现时
注明已经流行,同时又不产生歧义的简称,以便后文使用。如“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注明后
可简称“省政府”。但“黑龙江”不能写成“龙江”以免与“龙江县”混淆。一些词难达意的
简称,即使已成口语,也要改用全称,如“文革”要改为“文化大革命”。

2.为了真实地反映历史面貌,对不同时期的国家、机构、职务、地名等,均以当时名称
为准,不以今称代替,如“苏联”于1991年12月解体后,俄罗斯联邦成为独立国家,中间还有
一段“独联体”时期,记述时一定要掌握好其时间界限。在使用有汉名的俄罗斯地名时,须注
明汉文名,如哈巴罗夫斯克(伯力)。在使用古地名时,第一次出现时应注明今地名,如阿勒楚
喀(今黑龙江省阿城市)。

3.在使用行政区划或机构名称时,要注意名称的演变。如何时称“市”,何时称“厅”,
何时称“总公司”等。

4.凡外国的国家、地区、人物、党派、机构、报刊等名称,均以新华社的译名为准。如
无新华社的译名,须在第一次出现时,用括号注明其外文原名(用印刷体书写),并在上下文中
保持中文译名的一致。

(二)称谓的书写

1.称谓一律用第三人称书写,不用“我省”、“我市”等第一人称。

2.各个时期的机构官员或负责人名称,应直书其名,不冠褒贬之词,不加“同志”、
“先生”之类的称呼。为反映历史事实,必要时可加职务。

五、数字运用

统计数据多数来自国家统计部门汇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资料。志书应尽可能选
用原始报表的数字资料,做到准确无误。业务部门管理的数据,则应以业务部门的统计为准。
数字使用要准确,上下文、正文与表之间的数字不能互相矛盾。凡统计数字,一般保留小数点
后两位数字。应遵照1995年12月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
正确使用阿拉伯数字。

(一)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的:

1.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时刻。如公元前8世纪,20世纪80年代,公元前209年,
公元86年,1931年9月18日,4时20分,下午4点;杨雄(公元前53~公元18年),鲁迅(1881~
1936年)。

2.记数与计量(包括正负整数、分数、小数、百分比、约数等),也都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如41 302、-125.03、1/16、4.5倍、34.05%、4.5‰、3:1、1736.8万公里、4000克、12.5平
方米、21.35元、48岁、10个月、-17℃、0.56安培、60多万公斤、21/22次特别快车、8341部
队。

3.代号、代码和序号中的数字,如国办发[1998]3号文件,ISBN7—303—04761—X、HP—
3000型计算机。这也包括引文标注中的版次、卷次、页码。

(二)书写阿拉伯数字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1.凡4位和4位以上的数字,要采用国际通行的三位分节法,节与节这间空半个阿拉伯数
字的位置。如4 672、21 438 513。

2.凡5位以上的数字,尾数零多的,可改写成以万、亿作单位的数。一般情况下,不得以
十、百、千、十万、百万、千万、十亿、百亿、千亿作单位(千克、千米、千瓦、光赫等法定
计算单位中的词头不在此例)。如345000000公里可写为3.45亿公里或34500万公里,不能写作
3亿4500万公里或3亿4千5百万公里。

3.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一个多位数不能移行。

(三)数字书写时应当用汉字的:

1.定型的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语句。如十滴水、二万五千里长
征、第三世界、“八五”计划、五省一市、第一书记、某部五连二排六班、相差十万八千里。

2.相邻的两个数并列连用表示的概数和带“几”字的概数。如二三米、三五天、七八十
种、十之八九、十几。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能用顿号隔开。

3.夏历和中国清代以前历史纪年(朝代纪年)。如正月初七、丙寅年十月十五日、清咸丰
十年九月二十日。

4.星期几,如星期六。

六、符号代号度量衡

行文中的数量符号,物理量符号及其他符号、代号,应分别符合国家的有关法令和规定,
并保持前后一致。
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书写规则,都应符合1993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标准《量
和单位》(GB3100~3102—93)的规定。

(一)度量衡单位,要按标准化的公制使用。除公斤、公里、公顷以外的“公字号”单位
都应停止使用,如长度中的“公尺”、“公分”,应分别改为“米”、“厘米”;面积的
“公亩”,应改成百平方米;重量中的“公分”、容量中的“公升”,应分别改为“克”、
“升”。市制一般不用,必要时可用“亩”。

(二)历史上的旧计量单位和外国计量单位,如“斗”、“石”;英制的“哩”、“码”、
“磅”;日制的“坪”、“町”;俄制的“普特”、“沙绳”等,在引文或叙述当时历史史
实时可以使用,但要作出法定计量单位的换算注释。
温度采用摄氏制,不用华氏和列氏制,如历史记载中用华氏和列氏制,可照录,然后注
明相当的摄氏度数。

(三)在行文中,不得文字和符号交互使用,如前面写成30℃,后面写成三十摄氏度,应
前后统一。当使用计量单位符号时,前面的数字应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如120m、 500km等。

七、注释引文

行文中的注释,是对引文、辅文和需要加以说明的专用名词、特定事物的必要解释和说
明。引文的使用是为了便于说明问题,增强志书的资料性。

(一)志书的注释主要采用页末注(脚注),对句中个别词语简单注释,可采用括号注。

1.页末注:对整句作注释,或注释内容复杂,文字较长,一律采用页末注。首先在需
要作注的词语的右上角标出加圆圈的阿拉伯数码(如①②③等),然后把要说明或解释的内容
按标注数码顺序写在当页最下方,并用条界线(注线)将其与正文隔开。几处注释同出一处者,
可合并为一条注,如“①④《黑龙江志稿》卷二十。”

2.括号注:括号紧随该词语之后。如括号注在该句最后,那么标点符号要点在括号后面。
如“清顺治十五年(1658年),”;“方拱乾因南闱科场案,被遣戍宁古塔(今黑龙江省海林市)。”。

3.图、表中的数字、符号或其他内容需要注释时,可在标注对象右上角作一星标“*”,
注释的内容,可直接写在该图、表下边。如图、表下边已无空隙,可采取页末注的形式处理。
同一图表中若有两个以上地方需要作注时,要依次用不同数量的星标来区分。

(二)引文应直接引用原著,尽量不转引;如找不到原著,不得不转引时,一定要注明引自
何书何文。使用时要核实清楚,忠于原文,不许擅改。原文错字也要照录,可在错字后面用1)
标明正字。引用文献必须根据国家标准《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7714—87)进行编排。

1.引用文献如为专著,其著录格式为:主要责任者,其他责任者(供选择)、书名、版本、
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页码。文献如为期刊中的文章,其著录项目和格式为:主要责任者、
题名、期刊名、出版年、卷号(期号)、页码。例如:
刘少奇:论共产党员的修养,修订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76页
华罗庚,王元,论一致分布与近似分析:数论方法(Ⅰ).中国科学,1973(4):339~357

2.引用文书档案应注明字别、文号、标题。如国发[1981]87号文件《关于加强医药管理
的决定》。

3.引用报纸的著录格式为:原载ⅩⅩⅩⅩ年Ⅹ月Ⅹ日《人民日报》第Ⅹ版。

八、文体语言用字标点符号

(一)文体:志书一律采用语体文,记述体,不用口头语或文言文,也不要文白间杂。文风
要严谨、朴实、简洁,杜绝浮词、套话、空话。要注意与议论文、教科书、总结报告、文学作
品和新闻报道等文体相区别。

(二)语言:要遵照2000年10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通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法》的规定使用。尽量避免使用含混不清或易出现歧义的词语,如“上级的指示”、“群众反
映”、“多数人的意见”、“组织上的派遣”等。
使用专业术语,一定要清楚准确,要经有关专家审阅。专业性过强的术语,使用时应加以
注释说明。

(三)用字:要以195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异体
字整理表》,1986年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1988年国家语言文
字工作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依据,200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试行)。
不得使用已停止使用的1977年《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 (草案)》或其他不规范、容易引起歧义
的字。
在引用古籍或用作姓名时,遇到个别容易引起歧义的字,可以使用繁体字或异体字。

(四)标点符号:要按照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新修订的《标点
符号用法》进行标点。标点符号写在行内,每一标点符号占一格,但不可出现在移行的头一格。
特别要注意引号的使用。词语用引号,常常是带有特殊涵义(比喻义或贬义)。如中共十三大、
中共十一届三全会和改革开放不加引号,“大跃进”、“文化大革命”必须加引号。
注意连接号的使用。“~”浪线用于连接相关的阿拉伯数字或代表数量的字母,表示数值
范围。如1986~2000年,10%~20%, 30~50km。“—”—字线用于连续地名或方位名词,表
示起止、相关或走向。如秦岭—淮河。

九、文献选录

重要文献选、辑、录必须如实记载,不得任意改动。历史档案,如做必要的文字加工时,
统一使用以下符号:系错字的,可改于其后,用方括号[]标明。增补的漏字,用角括号<>标明。
残缺的文字,能判明字数者,每个字用一个空方格□充之,如能准确判明缺字内容时,将字写
于空方格内;不能判明字数者,注以(上缺)、(下缺)。有疑问的字句,在其后注问号(?),以
示存疑。原文标题不确切,重拟或修改时,采取页末注的办法注明。

十、志书署名

志书的两级编纂委员会名单、编纂人员名单,应置于扉页(书名页)之后,文前彩照、目录
之前。如《黑龙江省志》的各分志,可依以下次序排列:
《黑龙江省志·ⅩⅩ志》编纂委员会(名单)
《黑龙江省志·ⅩⅩ志》编纂人员(名单)
黑龙江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名单)(只记此书的责任副总编、责任编辑)
至于黑龙江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成员的总名单则只在首卷中出现,位置同上。
各市(地)、县(市)、区志的编纂委员会、编纂人员名单,可照此次序排列。
书脊、版权页、扉页不能署主编名。
二〇〇三年六月三十日